法援局由下列成员组成 -

主席一名,他须不属公职人员、大律师或律师,而行政长官认为他并非与大律师行业或律师行业有其他直接关系;

持有根据<执业律师条例>(第159章)发出的执业证书的两名大律师及两名律师;

四名行政长官认为与大律师行业或律师行业无任何关系的人士;及

法律援助署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