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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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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饮食业的雇主张添祥,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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