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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日)表示,经仔细考虑就一套有关版权事宜初步建议方案所收集的意见后,政府认为有需要就部分建议方案作出修订。
修订建议主要涵盖下列三方面:
(一)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
1. 复制/分发印刷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拟议刑责
其中一项初步建议是增订刑事罪行,以打击在业务过程中及为业务的目的,复制在四类印刷作品,即报章、杂志、期刊或书籍发表的版权作品以期分发,或分发上述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严重侵权行为。政府建议订定「安全港」数字界线,不超逾该界线的侵权作为不会构成拟议的刑责。
发言人指出,版权作品使用者组织对拟议罪行深表关注,担心会影响资讯的自由流通,并妨碍香港迈向知识型经济的发展。虽然大多数使用者组织都没有就有关罪行建议具体的「安全港」界线,但出版业的版权拥有人已就该界线提出了多项建议。
平衡各方的意见后,政府认为拟议的刑事罪行不应涵盖业务最终使用者偶然或个别侵犯版权的情况,因为这些情况经已构成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政府认为在复制在四类印刷作品发表的版权作品方面,拟议的业务最终使用者复制/分发刑事罪行,应只针对有规律性或经常作出有关侵权作为的使用者,并订定以下的「安全港」数字界线:
* 就载于报章、杂志及期刊(学术期刊除外)的版权作品而言,如在任何14日内,复制以供分发或已分发的侵权复制品数量不超逾1,000份,则拟议的业务最终使用者复制/分发刑事罪行便不适用;以及
* 就载于书籍(包括学术期刊)的版权作品而言,若在180日内复制以供分发或已分发的侵权复制品的零售总值不超逾8,000元,则拟议的业务最终使用者复制/分发罪行便不适用。在计算侵权复制品的零售价值时,若侵权复制品的页数超逾全书页数的15%,我们才会把该侵权复制品计算在内(即「刑责下应考虑的侵权复制品」)。不属于「刑责下应考虑的侵权复制品」不会用以计算零售价值界线,除非在180日内复制/分发的侵权复制品的页数累计已超逾全书页数的50%,在这情况下,复制自该书的所有侵权复制品会被一并计算,当作一份「刑责下应考虑的侵权复制品」,用以计算零售价值界线。
2. 董事/合伙人的刑责
政府在初步建议中,提议若法人团体或合伙机构的作为构成任何业务最终使用者刑事罪行,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董事/合伙人没有授权任何人作出有关侵权作为,否则该法人团体的董事或该合伙机构的合伙人在同一案件中须同样负上刑责。
发言人指出,部分使用者组织认为董事和合伙人难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职员在业务过程中的活动。
发言人说:「我们也同意,规定所有董事和合伙人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做法或许过分严苛。因此,我们建议收窄拟议刑责的适用范围,使该刑责只涵盖执行主要行政职务的董事、合伙人或人士。」
(二)规避保护版权科技措施的作为
1. 商业经营的刑事条文
政府亦在初步建议中提出增订刑事罪行,订明任何人如针对应用于版权作品复制品以保护版权的有效科技措施,经营规避这些措施的器件、产品或零件,或提供商业服务以促使或利便他人规避这些有效科技措施,即属刑事罪行。
发言人续说:「但是我们注意到,某些用于防止侵权行为的科技措施,会同时执行区码限制的功能,以达到控制市场划分的目的。」
「经考虑和平衡电脑游戏业和使用者组织的意见后,我们建议把拟议刑事罚则的适用范围收窄,使该罚则不涵盖那些应用于实物所载版权作品复制品而且包含透过地区代码控制市场划分的保护版权科技措施。」
「换言之,拟议的刑事罚则只适用于受有效科技措施保护的电脑游戏的实物复制品,而该科技措施必须没有地区代码限制的功能。」
2. 规避作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亦就为规避应用于版权作品的防止侵权有效科技措施(包括防止复制及防止取用的保护措施)的作为提供民事补救的初步建议作出修订。
发言人说:「我们建议收窄拟议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若规避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蓄意作出规避的目的,以期诱使、促使、利便或隐瞒一项侵犯版权行为,则该民事责任才会适用。」
3. 豁免
发言人表示,政府亦建议为规避活动的法律责任提供较广的豁免。当局会与版权拥有人共同研究,制订合适的条文,以落实有关豁免。
(三)平行进口版权作品
在平行进口版权作品方面,虽然所有使用者组织均要求进一步放宽平行进口的限制,但另一方面,电影业、音乐界及出版业的版权拥有人强烈反对缩短或免除18个月的刑责期。
发言人说,平衡各方的意见后,政府建议进一步放宽平行进口的限制如下:
* 免除所有业务最终使用者(以商业经营为目的者除外)因输入和管有平行进口版权作品以供使用而须负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以及
* 把平行进口构成刑责的期限缩短至版权作品公开发行后的九个月为止。
然而,由于音乐界和电影业十分关注全面放宽业务上使用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拟议安排,担心这会令卡拉OK、咖啡店和食肆等本地行业,可以平行进口及公开播放或放映仍在本港宣传或正在本港戏院上映的新歌或电影,因此政府建议,放宽业务最终使用限制的措施,应不适用于为公开表演目的而使用的平行进口音乐纪录、音乐视像纪录、电影及电视剧或电视电影。
发言人说:「我们正根据经修订的初步建议,就《版权条例》拟备所需的法例修订。我们计划于二零零六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我们会在草拟修订条例草案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建议,并继续与相关代表团体磋商。」
为进一步改善香港的版权保护制度,政府于今年初就检讨《版权条例》若干条文进行公众谘询,并于今年六月拟订及公布了一套初步建议。
政府随后就初步建议听取了多个团体包括主要版权作品使用者组织和版权拥有人的意见,经仔细考虑所有意见后,提出上述的修订建议。修订建议的详细内容可于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www.info.gov.hk/cib),以及知识产权署(www.ipd.gov.hk)的网页下载。市民如对修订建议有任何意见,欢迎以书面邮寄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一期二十九楼工商科,或电邮该科(co_review@citb.gov.hk)。
完
2005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