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审裁处就香港华人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华地有限公司(现称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内幕交易个案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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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马永新法官担任主席及以李维澈先生及罗宾信先生为成员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已完成对在香港华人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华地有限公司(现称力宝华润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研讯中,被裁定为内幕交易人士所赚取金额的聆讯。

  该宗研讯依据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日财政司司长发出的通知而进行。审裁处已完成研讯,并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报告书指出两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进行内幕交易活动。审裁处继而在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及三十一日进行聆讯,以处理关于在内幕交易活动中所赚取的金额、罚款、讼费申请,以及须作出的命令等事项。

  聆讯结束后,审裁处对两名内幕交易人士潘鉴韬先生和邝婉筠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潘鉴韬先生:

(a) 在五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b) 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赚取的利润港币3,422,158元;以及

(c) 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罚款港币6,844,316元,即赚取利润的两倍。


邝婉筠女士:

(a) 在五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潘鉴韬先生和邝婉筠女士二人:

(i) 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赚取的利润港币11,797,939元;

(ii) 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罚款港币23,595,878元,即赚取利润的两倍;

(iii) 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研讯讼费港币10,543,546元。

  审裁处已把上述罚款和相应命令的报告呈交财政司司长及分发予各有关人士。




2005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