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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曾俊华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第1、3至15、17及18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1、3至15及18条,以及删去第17条整条有关〝与其他缔约政府的合作〞的条文。有关的修订已载列于发送各委员的文件中。所提出的修订大部分均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
第1条的修订旨在使条例自刊登宪报当日起生效。
第3条的修订旨在改善〝获授权人员〞、〝高速船〞、〝国际航程〞〝船舶〞以及以〝国际规则〞代替〝规则〞的定义的行文及草拟方式;修订〝港口设施〞的定义,使其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定义一致,以及加入〝主管机关〞及〝船/港界面〞、〝经指定港口设施〞及〝管理人〞的定义。
第6(2)(c)条的修订主要是清晰列明海事处处长可按照《ISPS规则》的条文规定,将部份有关职能赋予经认可保安组织。而该等组织主要是船级社,他们无论在保安、船舶和港口营运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而且在国际海事界内获广泛认同为拥有良好声誉。
第13(5)条的修订旨在明确规定任何人在罔顾某文件或资料的要项是否属真实的情况下,向获授权人员交出或提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文件或资料,即属犯罪。
至于第17条,由于海事处处长作为香港特区内的海事主管机关,与其他主管机关就验船及其SOLAS的法定职能方面已有经常合作,所以我们建议删除整条条文,以消除不必要的混淆。
第18条的修订旨在删去〝将(公约)第X1-2章及《规则》的中英文本置于互联网网页,以供免费浏览〞的规定,这是因为我们已取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让我们于海事处的网站展示包括《公约》及《ISPS规则》文本的会议文件,让公众人士查阅。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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