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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曾俊华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的《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旨在使国际海事组织于二○○二年十二月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有关海上保安的条文得以在香港施行。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上述公约的缔约政府,通过引伸,该公约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当这海上保安条文在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球生效时,对香港也具约束力。
为履行国际公约下的义务,我们必须制定本地法例,使有关条文得以施行。由于现行的商船和港口管制法例,没有涉及保安事宜,亦不涵盖位于陆上的港口设施,所以我们需要制定新的法例,清晰列明保安条文,以便贯彻实施。新制定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将赋权海事处处长,要求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及本港的港口设施实施保安措施,并对进入香港港口的外国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由于很多关于实施的问题在去年年中才由国际海事组织辖下各个小组解决,所以有关立法程序时间表非常紧迫。在此,我们感谢业界在制定适合香港实施细则时的配合,使条例草案得以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更重要,我们得到法案委员会的全力协助及支持,进行有关条例草案审理工作,使条例草案能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以期赶及在本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
为此,我要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和成员吴霭仪、单仲偕及朱幼麟议员,他们在极短时间内审理了有关条例草案及其附属法例《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他们务实的意见使这条本地法例得以实践国际海事组织的准则。我们了解议员对法案委员会须在紧迫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条例草案审理工作的关注。此条例草案的制订时限如此紧迫,原因是要使香港特区政府能符合在今年七月一日实施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非常感谢这次法案委员会对本条例的特别审理,将来亦不会引为先例。
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将会在其下订立附属法例,即《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当中会订明船舶及港口设施的详细保安规定、违例事项和罚则,以及上诉程序。该《规则》的定稿是按照经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及同意,并由政府当局作出修正的《规则》拟稿。
主席女士,本条例草案对维持香港作为主要国际枢纽港和物流中心的地位,至关重要。条例草案得到本地航运及港口业的支持,他们的意见在制订条例草案时已详加考虑。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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