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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动议通过议案修订商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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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通过议案修订《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及《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两条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制定的规例,它们分别是《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及《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避风塘规例)。拟修订的内容已印载于议程内。

  首先我多谢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小组委员黄容根和单仲楷议员,他们在草拟条文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我们就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对两条规例作出修订。议案中所载的修订,亦得到小组委员会的支持。

  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确立船只证明文件制度,并订明与拥有权证明书、正式牌照、临时牌照、闲置船只允许书有关的事宜。避风塘规例则旨在有效管理避风塘,列明使用避风塘的要求,包括可进入避风塘的船只类型及船只碇泊的位置等。

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

  就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我们建议修订第55条,清晰列明这条文的应用范围。根据现行的第55条,政府及公职人员如在正常执行规例所订职能的过程中,出于真诚而犯错误或遗漏,致使有人蒙受损失或损害,可就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获得免责。在审议过程中,小组委员会认为此条涵盖的范围太广。我们因此建议修改第55条,使之只适用于在正常执行与船只文件有关的职能过程中,出于真诚而犯上关于本地船只的拥有权或权益的资料上的错误或遗漏。这些船只文件包括拥有权证明书、正式牌照、临时牌照及闲置船只允许书。条文亦清楚指出这些文件是纯为施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而发出、给予、续期或批注的。除符合本条例的目的外,文件中载有的资料不得用作被视为何人拥有该船只或对该船只有任何权益的依据。

  另外,议案亦会修改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19、23及26条,明确要求海事处处长作出决定时,须通知申请人其所决定的理由,以便增加透明度。此外,议案亦会提出一些技术性修订,使规例更清晰,同时确保中英文版本更相互?合。

避风塘规例

  就避风塘规例而言,议案在第4(6)至(8)条内加入上诉条文,为受屈者提供向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的渠道。

  上述各项修订,反映了小组委员会讨论的成果及达成的共识。我请议员支持上述的修订。

  多谢主席女士及各位议员在零时二十五分听我发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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