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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日内提交《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旨在为实施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XI-2章有关海上保安的新条文,以及相关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是SOLAS公约的缔约政府,通过引伸,该公约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条文对香港具有约束力。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发言人今日(三月十日)表示,香港作为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及区域枢纽港口,有必要透过自行立法,以实施有关要求。
发言人解释:「除了须履行SOLAS公约的责任外,把香港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提升至国际协定标准,也是同样重要,因为不少国家,亦是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均认为加强海上保安是首要工作。」
他续说:「香港若未能就此立法,不但会构成负面的形象,违反国际责任,而且对本港航运及港口业的商业运作,也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为香港会被视为在供应链保安上较弱的一环。」
他说:「因此条例草案对维持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及区域枢纽港的地位,至为重要。」
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款是赋权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订立规例,实施新条文;及赋予海事处处长对香港注册船舶及本港的港口设施实施保安要求所需的种种权力,并对进入香港港口的外国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发言人表示,由于新保安条文将适用于船舶,以及涉及船/港界面的港口设施,较恰当的做法是制定涵盖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要求的新法例(即条例草案),而非修订现行法例,因为条例草案会清晰列明保安条文,以便贯彻实施。
他说:「条例草案会有一条附属规例,详细订明对船舶及港口设施的具体要求、罪行和罚则,以及上诉程序等。」
《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二日刊登政府宪报,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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