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電子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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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電子證書(個人)
(包括智能身份證電子證書(個人))
如何撤銷電子證書/銀行證書
登記人,授權用戶或授權代表可於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透過傳真、郵寄信件、電子郵件或親身前往郵局撤銷其電子證書 / 銀行證書。
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可於下列情況下隨時撤銷證書:
- 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的私人密碼匙已外洩;
- 認定某一證書沒有根據核證作業準則妥為發出;
- 認定登記人未能履行核證作業準則載明之任何重大責任;
- 根據任何其他協議、規例或適用此證書之法律要求行事。
撤銷電子證書 / 銀行證書程序
撤銷要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 銀行證書(個人)- 該證書的登記人;
- 電子證書(機構) /銀行證書(機構)- 其機構獲授權代表或作為證書授權用戶在證書上列出其姓名之人士;
- 電子證書(保密) - 其機構獲授權代表或作為證書授權單位在證書上列出其名稱之單位;
- 電子證書(伺服器) - 其機構獲授權代表。
及使用下列方法:
- 透過傳真 2775 9130 提交填妥的「申請撤銷證書表格」並郵寄該表的正本至香港東九龍郵政局信箱68777號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或
- 郵寄填妥的「申請撤銷證書表格」至香港東九龍郵政局信箱68777號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或
- 向 enquiry@hongkongpost.gov.hk 發送一份經數碼簽署的電子郵件;或
- 親自前往郵政局填妥並簽署一份「申請撤銷證書表格」。(註:各郵政局均備有「申請撤銷證書表格」以供取閱。)
- 網上申請撤銷證書:-
註:
- 「申請撤銷證書表格」 以 Adobe PDF 方式記錄。可按此處下載
Acrobat 閱讀器。
- 在「申請撤銷證書表格」上的簽名和機構印鑑必須與原本的證書申請表上的簽名和印鑑相同。
- 銀行證書的登記人亦可透過證書中指明的銀行撤銷其銀行證書。
香港郵政接到撤銷要求後會暫時吊銷證書。經登記人最後確認撤銷證書後,該證書即會撤銷且永久失效。香港郵政會以合理的方式,盡量在收到撤銷證書申請一星期內,透過電子郵件或以郵寄方式向有關登記人發出撤銷證書通知書。
辦理撤銷證書申請的營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 星期六 |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 星期日及公眾假日 |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若於任何工作日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報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報訊號,香港郵政將停止處理撤銷證書要求。如在當日早上六時或之前訊號除下,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將照常營業。若訊號在任何工作日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除外) 早上六時至上午十時之間或上午十時除下,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將於當日下午二時營業。
服務保證和證書撤銷清單更新
- 香港郵政核政機關將作出合理努力,查看在 (1) 香港郵政核政機關自登記人處收到撤銷申請或 (2) 在無此申請之情況下,香港郵政核政機關決定暫停或撤銷證書,兩個工作日內,暫停或撤銷證書及將撤銷清單予以公佈。
- 然而,證書撤銷清單并不會於各證書撤銷後隨即在公眾目錄中公佈。祗有在下一份證書撤銷清單更新時一并公佈,證書撤銷清單介時才會顯示該證書已撤銷的狀態。證書撤銷清單每日公佈一次,并存檔七年。 請按此獲取公開儲存庫內的證書撤銷清單。
特此澄清,所有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日及發出熱帶風暴及暴雨警報信號的工作日均不計工作日。
關於撤銷電子證書的準則,請参閱我們的電子證書核證作業準則。
關於撤銷銀行證書的準則,請参閱我們的銀行證書核證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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