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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GFS)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服务表现统计

 

目 标


二零零四年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在 所 有 目 标 方 面 部 取 得 满 意 成 绩 。 机 师 及 空 勤 主 任 均 获 特 别 训 练 , 以 便 提 供 24 小 时 搜 索 及 救 援 和 在 接 获 警 方 紧 急 召 唤 后 出 动 的 服 务 。

衡 量 服 务 表 现 的 主 要 准 则 如 下 :

 
目标
 
达到目标
2006
2007
 
目标时间
的百份率
(实际)
(实际)
空 中 救 护 服 务
接 获 任 何 甲+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 及 甲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港岛及离岛区@
20 分钟
95
84
84.24
港岛及离岛区以外@
30 分钟
95
NA
NA
接 获 任 何 乙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2 小时内
100
97
98.52
搜 索 及 救 援 行 动
直升机
 
 
接 获 任 何 近 岸 搜 索 及 救 援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上 午 7 时 至 晚 上 9 时 59 分
40 分钟
90
97
98.23
晚 上 10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6 时 59 分
 
  无 需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40 分钟
90
81
95.45
  需 要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1 小时40 分钟内
90
100
50
接 获 任 何 离 岸 搜 索 及 救 援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上 午 7 时 至 晚 上 9 时 59 分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范 围 内
1 小时内
90
100
100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及 200 海 里(370.4 公里)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每50海里加30 分钟
90
100
N/A
晚 上 10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6 时 59 分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范 围 内
2 小时内
90
100
100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及 200 海 里(370.4 公里)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每50海里加30 分钟
90
N/A
N/A
定翼飞机
接 获 任 何 搜 索 及 救 援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上 午 7 时 至 晚 上 9 时 59 分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范 围 内
50 分钟内
90
100
100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及 100 海 里(185 公里)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1 小时 5 分钟内
90
100
N/A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100 海 里(185 公里) 以 外 的 范 围
每50 海里加15 分钟
90
89
100
接 获 任 何 搜 索 及 救 援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晚 上 10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6 时 59 分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范 围 内
1 小时 50 分钟内
90
100
100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50 海 里(92.5 公里) 及 100 海 里(185 公里)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2 小时 5 分钟内
90
100
100
  在 政 府 飞 行 服 务 队 总 部 100 海 里(185 公里) 以 外 的 范 围
每50 海里加15 分钟
90
100
80
执 法 行 动
 
 
接 获 港 岛 及 离 岛 区@ 内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无 需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20 分钟内
90
100
99.12
  需 要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1 小时 20 分钟内
90
NA
NA
接 获 港 岛 及 离 岛 区@ 以 外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无 需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30 分钟内
90
78
89.47
  需 要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1 小时 30 分钟内
90
NA
100
灭 火
日 间 接 获 任 何 投 掷 水 弹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时 间*
40 分钟内
85
84
79.45
日 间 接 获 任 何 执 行 运 送 任 务 的 召 唤 后 到 达 现 场 时 间
 
  无 需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40 分钟内
85
100
100
  需 要 额 外 机 员 或 特 别 装 备
1 小时 40 分钟内
85
NA
NA

# 甲+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任 务 - 指 人 命 攸 关 的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工 作 。
# 甲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任 务 - 指 病 情 危 急 但 无 性 命 威 胁 的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工 作 。
# 乙 类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任 务 - 指 紧 急 程 度 较 轻 的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工 作 。
@ 港岛及离岛区的范围包括香港岛、长洲、喜灵洲、南丫岛、大屿山、坪洲及索罟群岛。
^ 并无任何实际任务属此类别。
* 投掷水弹的工作只能在日间内进行。
% 不适用
+ 只有两项任务属此类别。其中一项由于需要定翼机和直升机组派员增援,因此迟了9分钟才完成。

指 标
2006 2007
(实际)
(实际)
总 飞 行 时 数
定 翼 机
1266
1282.07
直 升 机
4690
4306.25
疏 散 运 送 死 伤 者
飞 行 时 数
920
920.74
搜 索 (定 翼 机)
飞 行 时 数
190
214.27
救 援 (直 升 机)
 
 
飞 行 时 数
571
447.35
警 方 行 动
 
 
飞 行 时 数
516
366.02
灭 火
飞 行 时 数
307
227.86
为 政 府 部 门 执 行 的 其 他 工 作
 
 
飞 行 时 数
1326
1048.36
训 练
 
 
定 翼 机 飞 行 时 数
543
671.67
直 升 机 飞 行 时 数
1343
1445.6
其 他 工 作
定 翼 机 飞 行 时 数
24
27.81
直 升 机 飞 行 时 数
217
2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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