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署方就个人资料所采取的政策和做法
署方的政策是:
「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就有关获取、收集、记录、储存、披露、改正、删除及传递所保存的雇员及市民个人资料,制定程序,以确保能采取恰当的做法。」
为此,署方已委任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评估、核准、监察及检讨部门的保障资料措施。此外,署方亦已委任一名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整体的推广及统筹工作,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个人资料管制人员
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首席行政主任(员工管理及纪律)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事务部/中心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行政及发展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人事)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4楼
传真号码:2810 5405
环境卫生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环境卫生)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食物安全中心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食物安全中心)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如何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覆实持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
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覆实持有或查阅/改正个人资料,可用电子方式、书面或标准表格提出。该等提出要求的函件须传送到personal_data@fehd.gov.hk或送交其中一名个人资料管制主任。发放任何个人资料,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所规限。
如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本署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复印有关资料所需的开支。本署会预先把所收取的费用通知提出要求者。
「要求覆实持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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