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本港居民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red
关于我们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署方就个人资料所采取的政策和做法

署方的政策是:

「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就有关获取、收集、记录、储存、披露、改正、删除及传递所保存的雇员及市民个人资料,制定程序,以确保能采取恰当的做法。」

为此,署方已委任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评估、核准、监察及检讨部门的保障资料措施。此外,署方亦已委任一名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整体的推广及统筹工作,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个人资料管制人员

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首席行政主任(员工管理及纪律)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事务部/中心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行政及发展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人事)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4楼

传真号码:2810 5405

 

环境卫生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环境卫生)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食物安全中心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食物安全中心)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如何根据个人资料(私)条例要求覆实持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

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覆实持有或查阅/改正个人资料,可用电子方式、书面或标准表格提出。该等提出要求的函件须传送到personal_data@fehd.gov.hk或送交其中一名个人资料管制主任。发放任何个人资料,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所规限。

如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本署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复印有关资料所需的开支。本署会预先把所收取的费用通知提出要求者。

要求覆实持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表格

下载 Acrobat 4.0 阅读档案/表格

最近修订日期: 02-0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