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凡属下列任何类别的死者,其骨灰可存放在本署辖下灵灰安置所的壁龛内:
死亡时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于死亡后三个月内在政府火葬场内火化;或
- 在紧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内,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 其遗骸是合法检掘,并于政府火葬场火化的。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灵灰龛 加放灵灰瓮表格,然后连同所需文件,递交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 申请购置本署灵灰龛 |
| (一) |
申请人须具备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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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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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先人的身份证副本一份 |
| iii. |
先人之骨灰纸正副本。 |
| iv. |
如同时申请安放二个先人骨灰或以上者,须具备有关先人的 关系证明 。如无法提供有效文件,则可在本署红 /跑马地食物环境卫生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宣誓办理。 |
| v. |
如申请离岛的灵灰龛则具备离岛乡事委员会的证明信,以证明该先人合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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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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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请灵灰龛/加放灵灰瓮表格; |
| (三) |
申请详情及细则,请参阅本署有关灵灰安置所灵灰龛编配事宜的公告; |
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
- 跑马地黄泥涌道一号 J (香港坟场侧)
查询电话:2570 4318 / 2572 5286
- 红
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
查询电话:2365 5321 / 2364 5364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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