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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欧盟前期及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为新商业车辆
资助计划

资助计划

车辆是香港空气污染第二大源头。在各类车辆中,以柴油商业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相对于欧盟IV期车辆,欧盟前期车辆排放的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分别高出30倍及2倍,欧盟I期车辆排放的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则分别高出15倍和1.5倍。为改善本港空气质素,政府由2007年4月1日起,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一笔过资助,以鼓励车主尽早更换欧盟前期及欧盟I期的柴油商业车辆,及购买符合首次登记车辆的法定废气排放标准的新商业车辆(附注一)

就这项资助计划而言,"商业车辆"是指轻型/中型/重型货车、公共/私家小巴,以及非专利公共/私家巴士。至于欧盟前期和欧盟I期的商业车辆,则以其首次登记日期划分。欧盟前期商业车辆的首次登记日期是:1995年4月1日前;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的首次登记日期详列于下表:

车辆类别 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
首次登记日期
  • 许可车辆总重为4公吨以上的
    货车
  • 非专利巴士
199541日至1997331
期间首次登记
  • 许可车辆总重为4公吨或以下的货车
  • 小巴
199541日至1998930
期间首次登记

附注一:现时,适用于首次登记商业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是欧盟IV期标准。
如于资助计划推行期间,有关标准提升到更严格水平,替代的新商业车辆必须
为能符合该标准的型号。

符合申请资格的欧盟前期及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的类别及递交申请限期

接受申请日期:2007年4月1日起
(1)适用于欧盟前期柴油商业车辆的递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列于下表:

旧有柴油商业车辆
车辆类别
递交申请的截止日期
  • 货车
    (不包括许可车辆总重为4公吨以上及登记车身类型为
    -『混凝土车』、
    『沟渠清洁车』、
    『机动式起重吊车』或
    『压缩缸车』
    的柴油货车
    )
  • 小巴
  • 非专利巴士
2010年3月31日*
  • 许可车辆总重为4公吨以上的货车及其登记车身类型为
    -『混凝土车』、
    『沟渠清洁车』、
    『机动式起重吊车』或
    『压缩缸车』。
2010331

*更换欧盟前期柴油商业车辆的一笔过资助申请期将由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延伸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即限期延长后,申请期限将会和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的期限相同)

(2)欧盟I期柴油商业车辆的递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计划详情
 
传单(pdf格式) 
   传单 1

 海报(pdf格式)
   海报 1  海报 2

查询
如对资助计划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署热线:

计划详情

查询符合欧盟IV期废气排放标准的
车辆型号

电话: 2824 0022 电话: 2594 6392
传真: 2877 8690 传真: 2824 9361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5楼4518室环境保护署
流动污染源管制组

申请资助方法及程序
运输署网页

如对申请方法及程序有任何疑问,可致电运输署热线2804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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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