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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 重 建 策 略

前 言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 第 563章 ) 第 20条 规 定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为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定 案 前 , 须 谘 询 公 众 。 根 据 该 条 例 有 关 条 文 ,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已 於 2001年 8月 1日 至 9月 30日 期 间 , 就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草 案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 当 局 共 收 到 过 百 份 的 意 见 书 。 经 考 虑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后 , 我 们 已 经 就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草 案 作 出 修 改 。

我 们 已 将 定 稿 的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交 给 市 区 重 建 局 。 市 区 重 建 局 在 拟 备 其 5年 期 业 务 纲 领 草 案 时 , 须 依 循 策 略 中 所 列 明 的 指 引 。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解 决 市 区 老 化 的 问 题

引 言 1 现 时 , 都 会 区 ( 即 港 岛 、 九 龙 、 荃 湾 及 葵 青 ) 内 约 有 9 300幢 30年 或 以 上 楼 龄 的 私 人 楼 宇 。 在 未 来 10年 , 楼 龄 届 满 30年 的 楼 宇 将 增 加 50%。 楼 宇 老 化 的 问 题 在 旧 区 尤 其 严 重 。
2 为 了 解 决 市 区 老 化 的 问 题 , 并 改 善 旧 区 居 民 的 居 住 环 境 , 当 局 於 2000年 7月 制 定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 第 563章 ) 成 为 法 例 。 该 条 例 为 推 行 市 区 重 建 提 供 一 个 新 架 构 。 市 区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并 於 2001年 5月 1日 成 立 。
市 区 的 生 活 质 素 3 市 区 重 建 应 落 实 「 以 人 为 本 」 的 工 作 方 针 。 市 区 重 建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市 区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素 。 政 府 既 会 兼 顾 社 会 上 各 方 人 士 的 利 益 与 需 要 , 亦 不 会 牺 牲 任 何 社 群 的 合 法 权 益 。 这 项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减 少 居 住 在 恶 劣 环 境 人 士 的 数 目 。
4 政 府 在 进 行 市 区 重 建 时 , 会 紧 守 以 下 重 要 原 则 :
(a) 为 进 行 重 建 项 目 而 物 业 被 收 购 或 收 回 的 业 主 必 须 获 得 公 平 合 理 的 补 偿 ;
(b) 受 重 建 项 目 影 响 的 住 宅 租 户 必 须 获 得 妥 善 的 安 置 ;
(c) 市 区 重 建 应 使 整 体 社 会 受 惠 ; 以 及
(d) 受 重 建 项 目 影 响 的 居 民 应 有 机 会 就 有 关 项 目 表 达 意 见 。
5 市 区 重 建 的 主 要 目 标 如 下 :
(a) 重 整 及 重 新 规 划 指 定 的 重 建 目 标 区 ;
(b) 设 计 更 有 效 和 更 环 保 的 地 区 性 交 通 及 道 路 网 络 ;
(c) 确 保 土 地 用 途 能 互 相 配 合 并 配 合 社 会 发 展 ;
(d) 将 破 旧 失 修 的 楼 宇 重 建 为 符 合 现 代 标 准 而 又 设 计 环 保 的 新 式 楼 宇 ;
(e) 推 动 市 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f) 推 动 复 修 重 建 目 标 区 内 有 需 要 维 修 的 楼 宇 ;
(g) 保 存 具 历 史 、 文 化 和 建 筑 学 价 值 的 楼 宇 、 地 点 及 构 筑 物 ;
(h)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保 存 地 方 特 色 ;
(i) 保 存 区 内 居 民 的 社 区 网 络 ;
(j) 为 有 特 别 需 要 的 受 影 响 人 士 ( 例 如 长 者 和 弱 能 人 士 ) 提 供 特 别 设 计 的 房 屋 ;
(k) 提 供 更 多 休 憩 用 地 和 社 区 及 福 利 设 施 ; 及
(l) 以 具 吸 引 力 的 园 林 景 观 和 城 市 设 计 , 美 化 市 容 。
6 政 府 计 划 透 过 20年 的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 达 到 下 列 目 标 :
(a) 重 建 大 约 2 000幢 破 旧 失 修 的 楼 宇 ;
(b) 改 善 残 破 旧 区 内 超 逾 67公 顷 土 地 的 环 境 ;
(c) 安 置 大 约 27 000个 受 影 响 租 户 ;
(d) 提 供 大 约 6万 平 方 米 的 休 憩 用 地 ;
(e) 提 供 约 9万 平 方 米 楼 面 面 积 用 作 社 区 及 福 利 设 施 ; 及
(f) 提 供 7所 新 校 舍 。
7 市 区 重 建 并 不 是 零 星 拆 建 的 过 程 , 政 府 会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的 方 式 , 藉 重 建 、 复 修 和 保 存 文 物 古 迹 等 方 法 , 更 新 旧 区 面 貌 。

市 建 局 的 角 色

引 言 8 市 建 局 肩 负 在 20年 内 推 行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的 使 命 , 当 中 包 括 200个 新 项 目 和 25个 土 地 发 展 公 司 ( 土 发 公 司 ) 尚 未 完 成 的 项 目 , 目 标 是 要 在 这 段 时 期 内 控 制 市 区 老 化 的 问 题 。
问 责 制 与 透 明 度 9 市 建 局 必 须 向 公 众 负 责 , 并 积 极 回 应 社 会 的 需 要 。 市 建 局 的 董 事 会 应 重 视 向 公 众 负 责 , 其 运 作 亦 应 公 开 及 具 透 明 度 。
10 为 加 强 市 建 局 的 透 明 度 及 问 责 性 , 市 建 局 应 向 董 事 会 各 董 事 发 出 申 报 利 益 的 指 引 。 董 事 会 应 考 虑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 公 开 其 会 议 。 市 建 局 亦 应 成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帐 目 稽 核 小 组 。
重 建 目 标 区 11 为 更 妥 善 地 进 行 重 整 和 重 新 规 划 工 作 , 政 府 已 划 定 9个 面 积 颇 大 的 重 建 目 标 区 , 当 中 包 括 :
(a) 观 塘 ;
(b) 马 头 角 ;
(c) 西 营 盘 ;
(d) 深 水
(e) 大 角 咀 ;
(f) 荃 湾 ;
(g) 湾 仔 ;
(h) 油 麻 地 ; 以 及
(i) 油 塘 。
重 建 12 政 府 已 把 200个 新 项 目 和 25个 土 发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的 项 目 纳 入 重 建 计 划 之 内 , 这 225个 重 建 项 目 共 涉 及 面 积 达 67公 顷 。 估 计 这 些 项 目 范 围 内 涉 及 32 000个 住 宅 单 位 和 126 000名 居 民 。
13 在 这 225个 项 目 中 , 土 发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的 25个 项 目 应 获 得 优 先 处 理 , 因 为 这 些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已 等 候 重 建 多 时 。 市 建 局 在 决 定 个 别 重 建 项 目 的 优 先 次 序 时 , 应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a) 建 议 重 建 项 目 范 围 是 否 残 破 失 修 , 急 须 重 建 ;
(b) 有 关 楼 宇 是 否 缺 乏 基 本 卫? ]施 , 或 是 否 有 火 警 的 潜 在 危 险 ;
(c) 在 建 议 重 建 项 目 范 围 内 , 居 民 的 居 住 情 况 是 否 令 人 满 意 ;
(d) 能 否 透 过 重 新 规 划 和 重 整 建 议 项 目 范 围 , 使 区 内 环 境 得 到 改 善 ;
(e) 重 建 工 作 能 否 改 善 建 议 重 建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运 用 ; 以 及
(f) 建 议 重 建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楼 宇 是 否 可 以 复 修 。
复 修 14 妥 善 的 楼 宇 维 修 是 全 面 更 新 旧 区 的 重 要 环 节 。 复 修 楼 宇 不 但 有 助 改 善 市 区 环 境 、 纾 缓 拆 卸 重 建 的 逼 切 性 , 同 时 亦 切 合 政 府 持 续 发 展 的 政 策 。
15 为 鼓 励 业 主 在 楼 宇 重 建 前 进 行 适 当 的 维 修 保 养 , 市 建 局 应 考 虑 向 受 其 重 建 项 目 影 响 而 物 业 被 收 购 的 业 主 , 引 入 一 项 修 葺 费 用 发 还 计 划 。 这 项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向 业 主 作 出 保 证 , 若 果 他 们 的 楼 宇 在 数 年 内 被 重 建 , 他 们 在 修 葺 方 面 的 支 出 不 会 因 重 建 而 白 费 。 倘 若 业 主 因 应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指 令 而 进 行 所 需 工 程 , 而 物 业 最 终 被 市 建 局 收 购 作 重 建 之 用 , 则 业 主 应 可 就 有 关 工 程 余 下 的 有 效 期 申 请 发 还 有 关 支 出 款 项 。 上 述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程 包 括 屋 宇 署 (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 第 123条 ) ) 要 求 进 行 的 楼 宇 维 修 或 修 葺 工 程 、 消 防 处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 商 业 处 所 ) 条 例 ( 第 502条 ) ) 要 求 进 行 的 消 防 装 置 或 设 备 安 装 或 改 善 工 程 , 以 及 机 电 工 程 署 ( 根 据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 安 全 ) 条 例 ( 第 327条 ) ) 要 求 进 行 的 升 降 机 工 程 或 自 动 梯 工 程 。
保 存 文 物 古 迹 16 市 区 重 建 应 包 括 保 存 古 迹 文 物 。 市 建 局 应 保 存 重 建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历 史 建 筑 物 , 其 工 作 应 包 括 :
(a) 保 存 和 重 修 具 历 史 、 文 化 和 建 筑 学 价 值 的 楼 宇 、 地 点 及 构 筑 物 ; 及
(b) 保 留 有 关 社 区 的 原 有 地 方 色 彩 和 不 同 地 区 的 历 史 特 色 。
17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获 保 存 的 历 史 建 筑 物 应 用 作 适 当 的 社 区 、 公 共 或 其 他 有 益 用 途 , 目 的 是 要 发 挥 这 些 建 筑 物 的 功 能 , 使 这 些 建 筑 物 成 为 市 民 活 动 的 场 所 和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而 不 仅 是 历 史 文 物 展 品 。
18 市 建 局 应 考 虑 在 董 事 会 之 下 设 立 一 个 谘 询 委 员 会 , 就 保 存 文 物 古 迹 的 工 作 提 供 意 见 。 市 建 局 亦 应 确 保 与 文 化 委 员 会 、 古 物 谘 询 委 员 会 、 民 政 事 务 局 和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等 相 关 部 门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以 便 统 筹 有 关 工 作 。

收 地 过 程

收 回 土 地 19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 市 建 局 可 向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局 长 向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作 出 建 议 , 收 回 所 需 的 土 地 进 行 市 区 重 建 。
20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订 明 提 出 申 请 收 地 的 时 限 。 就 发 展 项 目 而 言 , 市 建 局 必 须 在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授 权 进 行 有 关 项 目 后 的 12个 月 内 , 提 出 收 地 申 请 ; 就 发 展 计 划 而 言 , 在 市 建 局 根 据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 第 131章 ) 拟 备 的 图 则 获 得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根 据 同 一 条 例 第 9条 核 准 后 的 12个 月 内 , 市 建 局 便 必 须 提 出 收 地 申 请 。 设 定 申 请 时 限 的 目 的 , 是 要 确 保 市 民 在 一 定 的 时 限 内 , 便 可 知 悉 其 物 业 会 否 被 收 回 。
以 协 议 方 式 收 购 土 地 21 尽 管 市 建 局 可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 为 进 行 重 建 而 申 请 收 地 , 但 在 向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提 出 申 请 前 , 市 建 局 应 考 虑 以 协 议 方 式 收 购 所 需 土 地 。 收 购 行 动 应 在 项 目 获 核 准 后 , 而 有 关 土 地 复 归 政 府 所 有 前 进 行 。

市 建 局 项 目 的 处 理

规 划 程 序 22 为 了 加 快 推 行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 我 们 引 入 了 新 的 规 划 程 序 , 以 处 理 市 建 局 的 重 建 项 目 。 市 建 局 可 采 用 发 展 项 目 或 发 展 计 划 的 形 式 进 行 重 建 项 目 。 公 众 可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就 发 展 项 目 提 出 反 对 , 或 根 据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就 发 展 计 划 提 出 反 对 。 法 例 已 列 明 处 理 有 关 反 对 意 见 的 程 序 。
23 按 照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1及 22条 的 规 定 , 市 建 局 须 拟 备 一 份 业 务 纲 领 草 案 , 胪 列 拟 於 未 来 5年 实 施 的 项 目 , 以 及 一 份 周 年 业 务 计 划 草 案 , 列 明 将 於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实 施 的 项 目 , 并 须 每 年 把 有 关 业 务 纲 领 草 案 和 业 务 计 划 草 案 呈 交 财 政 司 司 长 批 准 。
冻 结 人 口 调 查 24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3(2)条 , 市 建 局 项 目 ( 发 展 项 目 或 发 展 计 划 ) 首 次 在 宪 报 刊 登 的 日 期 , 将 作 为 该 项 目 的 开 始 实 施 日 期 。 公 布 项 目 的 开 始 实 施 日 期 的 目 的 , 是 让 市 建 局 可 参 照 这 个 日 期 , 根 据 其 政 策 决 定 受 影 响 人 士 是 否 有 资 格 领 取 特 惠 津 贴 和 获 得 安 置 。
25 市 建 局 会 在 项 目 的 开 始 实 施 日 期 进 行 冻 结 人 口 调 查 , 以 核 实 受 影 响 人 士 领 取 特 惠 津 贴 和 获 得 安 置 的 资 格 。 这 项 调 查 应 於 当 日 或 最 多 数 日 内 完 成 , 并 必 须 全 面 而 准 确 , 以 免 有 "假 冒 居 民 "鱼 目 混 珠 , 入 住 重 建 区 , 滥 用 安 置 资 源 。
分 区 谘 询 委 员 会 26 市 建 局 应 在 9个 重 建 目 标 区 内 , 分 别 设 立 一 个 分 区 谘 询 委 员 会 , 就 市 区 重 建 项 目 向 市 建 局 提 供 意 见 和 协 助 。 分 区 谘 询 委 员 会 应 由 市 建 局 董 事 会 委 任 , 并 在 区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 成 员 应 包 括 业 主 、 租 户 、 区 议 会 议 员 , 以 及 其 他 关 注 区 内 市 区 重 建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代 表 。
就 发 展 项 目 及 发 展 计 划 进 行 谘 询 27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3条 , 市 建 局 须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项 目 ( 发 展 项 目 或 发 展 计 划 ) 的 开 始 实 施 日 期 , 以 及 展 示 有 关 项 目 的 一 般 资 料 , 供 公 众 查 阅 。 市 建 局 应 举 行 公 众 会 议 , 通 知 区 内 居 民 有 关 项 目 的 详 情 和 收 集 公 众 意 见 。 市 建 局 亦 应 就 项 目 谘 询 有 关 区 议 会 , 并 应 印 制 简 易 浅 白 的 小 册 子 , 派 发 给 受 影 响 人 士 。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28 市 建 局 应 全 面 评 估 建 议 项 目 所 引 起 的 社 会 影 响 , 以 及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社 区 连 系 和 安 置 需 要 。
29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研 究 应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a)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建 议 项 目 前 , 先 进 行 非 公 开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 及
(b)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建 议 项 目 后 , 进 行 详 细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
30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建 议 项 目 前 , 市 建 局 须 就 以 下 各 主 要 方 面 进 行 非 公 开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
(a) 建 议 项 目 范 围 的 人 口 特 点 ;
(b) 该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特 点 ;
(c) 该 区 的 居 住 环 境 ;
(d) 该 区 经 济 活 动 的 特 点 , 包 括 小 商 铺 及 街 头 摊 档 等 ;
(e) 该 区 的 人 口 挤 迫 程 度 ;
(f) 该 区 设 有 的 康 乐 、 社 区 和 福 利 设 施 ;
(g) 该 区 的 历 史 背 景 ;
(h) 该 区 的 文 化 和 地 方 特 色 ;
(i) 就 建 议 项 目 对 社 区 的 潜 在 影 响 所 进 行 的 初 步 评 估 ; 以 及
(j) 所 需 纾 缓 措 施 的 初 步 评 估 。
31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建 议 项 目 后 , 市 建 局 须 就 以 下 各 主 要 方 面 进 行 详 细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
(a) 受 建 议 项 目 影 响 的 居 民 人 口 特 点 ;
(b)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社 会 经 济 特 点 ;
(c)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安 置 需 要 ;
(d)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住 屋 意 愿 ;
(e)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就 业 状 况 ;
(f)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工 作 地 点 ;
(g) 受 影 响 居 民 的 社 区 网 络 ;
(h) 受 影 响 家 庭 子 女 的 教 育 需 要 ;
(i) 长 者 的 特 殊 需 要 ;
(j)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殊 需 要 ;
(k) 单 亲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 尤 其 是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单 亲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
(l) 建 议 项 目 对 社 区 的 潜 在 影 响 所 进 行 的 详 细 评 估 ; 以 及
(m) 所 需 纾 缓 措 施 的 详 细 评 估 。
32 在 政 府 宪 报 公 布 建 议 项 目 后 , 市 建 局 会 随 即 进 行 冻 结 人 口 调 查 , 而 大 部 分 详 细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所 需 的 数 据 , 亦 可 在 进 行 冻 结 人 口 调 查 的 过 程 中 一 并 收 集 。 当 市 建 局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4条 提 交 发 展 项 目 时 , 应 同 时 向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提 交 详 细 的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 而 当 市 建 局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5条 向 城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呈 交 发 展 计 划 的 图 则 时 , 亦 应 同 时 提 交 详 细 的 社 会 影 响 报 告 。 市 建 局 并 应 把 报 告 内 容 公 开 , 供 公 众 参 阅 。
市 区 重 建 社 区 服 务 队 33 市 建 局 应 在 9个 重 建 目 标 区 内 , 分 别 设 立 一 队 市 区 重 建 社 区 服 务 队 , 以 便 为 受 市 建 局 重 建 项 目 影 响 的 居 民 , 提 供 协 助 和 意 见 。 市 区 重 建 社 区 服 务 队 应 独 立 运 作 。 在 各 重 建 目 标 区 的 首 项 重 建 项 目 展 开 前 , 该 区 应 尽 可 能 先 设 立 一 队 服 务 队 。

财 务 安 排

  34 政 府 正 研 究 以 下 财 政 和 相 关 措 施 , 以 协 助 市 建 局 落 实 其 20年 的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 并 增 加 市 建 局 项 目 的 财 务 可 行 性 。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
(a) 豁 免 重 建 地 段 的 地 价 ;
(b) 豁 免 安 置 用 地 的 地 价 ; 以 及
(c) 向 市 建 局 提 供 贷 款 。
35 政 府 的 目 标 是 鼓 励 私 营 机 构 参 与 重 建 , 并 在 长 远 而 言 , 令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能 财 政 自 给 。
36 根 据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10(4)条 , 建 局 须 以 应 有 的 谨 慎 和 尽 其 应 尽 的 努 力 处 理 其 财 政 。

参 数 和 指 引

  37 政 府 会 向 市 建 局 发 出 一 套 文 件 , 列 明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的 规 划 参 数 和 财 务 指 引 , 作 为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的 附 件 。 这 些 文 件 包 括 :
(a) 225个 重 建 项 目 的 详 细 图 则 ;
(b) 9个 重 建 目 标 区 的 发 展 概 念 蓝 图 ;
(c) 拟 保 存 的 历 史 建 筑 物 清 单 ;
(d) 重 建 项 目 的 优 先 次 序 ; 及
(e) 规 划 参 数 和 财 务 指 引 。
由 於 上 述 文 件 涉 及 敏 感 资 料 , 因 此 披 露 有 关 资 料 并 不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
38 《 市 区 重 建 局 条 例 》 第 21(3)条 规 定 市 建 局 在 拟 备 其 5年 期 业 务 纲 领 时 , 须 依 循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拟 备 的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中 列 明 的 指 引 。
39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会 定 期 予 以 检 讨 和 修 订 ( 每 两 至 三 年 一 次 ) 。 政 府 会 就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的 修 订 先 行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方 予 以 定 案 , 以 供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