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海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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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 隐 权 政 策
* 持 有 的 各 类 个 人 资 料
* 保 存 个 人 资 料 的 主 要 目 的
* 私 隐 权 实 务 大 纲
* 要 求 查 阅 或 改 正 资 料
*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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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隐 权 政 策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权 , 是 香 港 海 关 全 体 人 员 所 关 注 的 事 项 。 当 你 浏 览 我 们 的 网 站 时 , 我 们 只 会 记 录 浏 览 的 人 次 , 不 会 从 中 收 集 可 以 辨 识 浏 览 者 身 分 的 资 料 。 ‘ 浏 览 次 数 ’ 资 料 有 助 我 们 编 制 关 于 本 网 站 的 浏 览 人 次 的 综 合 统 计 数 字 。

我 们 尊 重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权 , 并 承 诺 依 循 下 列 各 项 全 面 落 实 和 遵 守 保 障 资 料 原 则 , 以 及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的 各 有 关 条 文 和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发 出 的 实 务 守 则 : ─

* 只 为 合 法 目 的 及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的 方 法 , 收 集 与 部 门 的 职 能 及 活 动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个 人 资 料 ;
*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为 准 确 及 最 新 的 资 料 , 以 及 不 会 保 存 超 过 所 需 的 时 间 ;
*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同 意 把 其 个 人 资 料 转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有 关 用 途 是 法 律 所 容 许 的 , 否 则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只 可 用 作 在 收 集 该 等 资 料 时 会 将 其 使 用 于 的 目 的 或 直 接 有 关 的 目 的 ;
*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个 人 资 料 受 保 障 而 不 受 未 获 准 许 的 或 意 外 的 查 阅 、 处 理 、 删 除 或 其 他 使 用 所 影 响 ;
*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骤 , 以 确 保 任 何 人 能 获 告 知 部 门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种 类 以 及 将 会 为 什 么 目 的 而 使 用 ; 以 及
* 准 许 资 料 当 事 人 查 阅 及 改 正 个 人 资 料 , 及 以 法 律 所 容 许 的 或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查 阅 / 改 正 资 料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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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的 各 类 个 人 资 料
  我 们 持 有 下 列 各 类 个 人 资 料 : -
* 行 动 记 录 - - 本 署 会 在 日 常 行 动 中 向 不 同 类 别 人 士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进 口 商、办 理 清 关 手 续 或 被 抽 选 接 受 搜 身 的 过 境 旅 客 及 司 机 、 在 验 货 过 程 中 在 场 见 证 的 收 货 人 或 其 代 表 、 登 上 被 抽 选 接 受 海 关 搜 查 的 船 只 的 旅 客 、 收 取 无 人 认 领 的 行 李 的 航 空 公 司 职 员 、 财 物 被 扣 留 / 没 收 的 人 士 及 提 交 汽 车 进 口 申 报 表 的 人 士 ;
* 发 牌 记 录 - - 这 包 括 申 请 应 课 税 品 牌 照 、 进 / 出 口 受 管 制 化 学 品 牌 照 / 授 权 书 、 转 口 受 管 制 化 学 品 搬 运 许 可 证 、 《 化 学 品 管 制 条 例 》 ( 第 1 4 5 章 ) 附 表 1 或 2 内 所 列 物 质 的 储 存 批 准 书 、 制 造 光 碟 牌 照 、 注 册 为 汽 车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 豁 免 碳 氢 油 税 等 事 项 的 个 人 资 料 ;
* 罪 案 调 查 及 检 控 记 录 - - 这 包 括 牵 涉 在 非 法 活 动 ( 例 如 走 私 、 贩 毒 、 滥 用 毒 品 、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 作 涉 及 产 地 来 源 的 虚 假 商 品 说 明 、 签 证 及 转 运 欺 诈 、 非 法 进 口 及 出 口 战 略 物 品 、 提 供 有 关 发 展 及 生 产 大 规 模 毁 灭 武 器 的 服 务 、 违 反 本 署 所 执 行 的 条 例 的 规 定 , 如 《 应 课 税 品 条 例 》 、 《 消 费 品 安 全 条 例 》 , 《 进 出 口 条 例 》 等 等 ) 中 的 疑 犯 、 被 告 及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 犯 罪 记 录 - - 这 包 括 被 捕 或 被 定 罪 的 人 士 的 个 人 资 料 ;
* 在 职 或 已 离 职 雇 员 的 个 人 雇 佣 资 料 - - 这 包 括 个 人 和 家 庭 资 料 记 录 、 学 历 、 就 业 记 录 、 薪 津 、 服 务 条 款 和 条 件 、 房 屋 福 利 、 医 疗 记 录 、 假 期 及 旅 费 、 培 训 、 投 资 、 外 间 工 作 、 评 核 报 告 、 晋 升 选 拔 委 员 会 的 评 核 、 操 守 纪 律 、 退 休 和 退 休 金 等 个 人 资 料 ; 以 及
* 其 他 记 录 - - 这 包 括 根 据 《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和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提 出 要 求 或 向 部 门 查 询 或 投 诉 的 公 众 人 士 的 记 录 。

本 署 也 持 有 非 公 务 员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空 缺 职 位 申 请 人 ( 申 请 海 关 督 察 、 关 员 及 助 理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等 职 位 ) , 以 及 本 署 聘 用 的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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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存 个 人 资 料 的 主 要 目 的
  一 般 来 说 , 我 们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目 的 如 下 : -
* 防 止 走 私 物 品 进 出 香 港 ;
* 保 障 和 征 收 应 课 税 品 税 款 ;
* 侦 缉 和 防 止 贩 毒 及 滥 用 毒 品 ;
*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
* 保 障 消 费 者 权 益 ;
* 保 障 和 便 利 正 当 工 商 业 及 维 护 本 港 贸 易 的 信 誉 ;
*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
* 用 于 多 个 与 雇 佣 有 关 的 目 的 , 包 括 聘 用 、 操 守 审 查 、 派 任 及 调 职 、 提 出 / 续 订 / 延 长 合 约 、 递 加 增 薪 、 培 训 及 职 业 前 途 发 展 、 修 订 服 务 条 款 或 条 件 、 晋 升 、 纪 律 、 留 任 或 免 职 、 退 休 金 及 发 给 评 核 证 书 。 其 中 某 些 个 人 资 料 可 能 会 在 政 府 刊 物 内 刊 登 ; 及
* 作 各 种 不 同 用 途 , 例 如 就 政 府 车 辆 追 讨 赔 偿 以 及 处 理 市 民 的 查 询 或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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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隐 权 实 务 大 纲
 
副 关 长 负 责 评 核 、 监 察 及 检 讨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的 措 施 , 以 确 保 香 港 海 关 所 有 人 员 遵 守 条 例 的 规 定 。

下 列 科 系 主 管 已 获 委 任 为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主 任 , 负 责 确 保 部 门 各 有 关 人 员 在 收 集 、 处 置 、 使 用 、 处 理 及 披 露 个 人 资 料 时 采 取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的 措 施 : -

职 衔 简 称
机 场 科 总 指 挥 官 CS(A)
边 境 及 口 岸 科 总 指 挥 官 CS(CP)
海 关 毒 品 调 查 科 高 级 监 督 SS(D)
海 关 联 络 科 高 级 监 督 SS(CL)
情 报 科 高 级 监 督 SS(I)
版 权 及 商 标 调 查 科 高 级 监 督 SS(IP)
港 口 及 海 域 科 总指 挥 官 SS(PMC)
税 收 及 一 般 调 查 科 高 级 监 督 SS(RG)
应 课 税 品 科 高 级 参 事 SS(DC)
资 讯 科 技 科 高 级 参 事 SS(IT)
管 理 事 务 科 高 级 参 事 SS(MS)
部 队 行 政 科 高 级 参 事 SS(SA)
训 练 及 发 展 科 高 级 参 事 SS(TD)
一 般 调 查 及 制 度 科 首 席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PTG
贸 易 视 察 科 首 席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PTV
贸 易 调 查 科 首 席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PTI
紧 贸 安 排 及 货 物 转 运 管 制 科 首 席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PTT
检 控 及 消 费 者 保 障 科 首 席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PTP
内 务 秘 书 DS
高 级 库 务 会 计 师 STA
特 遣 队 监 督 S(STF)
投 诉 调 查 课 监 督 S(CIG)
 
各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主 任 须 备 存 下 述 簿 册 / 表 格 , 以 确 保 能 遵 守 条 例 的 规 定 : -
* 登 记 册 , 以 记 录 根 据 条 例 提 出 的 要 求 ;
* 条 例 第 2 7 条 所 规 定 的 保 障 资 料 记 录 簿 ;
* 查 阅 资 料 要 求 表 格 ( 表 格 OPS003 ) , 让 有 关 人 士 查 阅 部 门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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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查 阅 或 改 正 资 料
 

查 阅 或 改 正 资 料 的 要 求 可 透 过 书 面 或 上 述 表 格 提 出 。 该 表 格 可 于 下 列 地 点 索 取 : -

a.

内 务 行 政 科 人 事 组
(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9 楼 );

b.

各 主 要 科 系 的 办 公 室 管 理 及 支 援 组 ;

c.

香 港 收 款 处
(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2 楼 ) ; 及

d.

牌 照 组
(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2 楼 )。


所 有 查 阅 及 改 正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 均 应 寄 往 下 列 地 址 : -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8 号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9 楼
海 关 关 长

( 经 办 人 : 行 政 主 任 ( 人 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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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本 署 会 就 影 印 个 人 资 料 复 本 收 取 费 用 , 以 支 付 影 印 成 本 , 每 页 复 本 的 收 费 为 港 币 1 元 , 或 是 另 行 厘 定 而 经 库 务 局 局 长 批 准 的 费 用 。
 
 

香 港 海 关
二 ○ ○ 三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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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