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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 运 物 品
   

 

禁 运 物 品 即 根 据 《进 出 口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或 其 他 任 何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的 规 定, 禁 运 或 管 制 进 出 口 的 任 何 物 品。进 口 或 出 口 此 等 物 品 时, 必 须 附 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预 先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准 许 证 或 证 明 书, 或 者 有 其 他 条 件 管 辖。

《武 器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 217 章) 禁 止 拥 有 若 干 违 禁 武 器 如 中 国 式 飞 镖、 指 节 套、 重 力 刀 、 重 力 操 作 钢 棒 及 弹 簧 钢 棒。 查 询 可 联 络 警 务 处 牌 照 课 枪 械 牌 照 组 , 电 话:(852) 2860 6538。

《无 烟 烟 草 产 品 (禁 止) 规 例》(香 港 法 例 第 132章 附 属 法 例BW) 禁 止 进 口 及 托 运 无 烟 烟 草 产 品。 查 询 可 联 络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食 物 进 / 出 口 组,电 话:(852) 2867 5577。

进 口 哈 龙、 含 氯 氟 烃 、 四 氯 化 碳、 1,1,1 - 三 氯 乙 烷 及 含 溴 氟 烃 供 本 地 使 用 均 被 禁 止。 查 询 可 联 络 环 境 保 护 署 空 气 政 策 组, 电 话:(852) 2594 6261。



* 进 口 管 制
* 出 口 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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