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 物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立 法 前 自 愿 登 记 计 划
因应过去涉及进口食物的食物事故,当局宣布了多项新措施,以确保进口食物可安全食用。其中一项新措施,是强制规定香港的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向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登记,以便在发生食物事故时,当局可更容易地找出有关的进口商,追查有问题食物的来源和采取跟进工作。为监管香港的食物供应链,除要认定食物进口商外,中心亦要认定有关的食物分销商(即食物进口商和零售商的中介人)。因此有关的规定亦需从进口商伸延至食物分销商。
政府现正计划制定有关法例,规定所有从事食物进口及分销的公司须向中心呈交有关他们公司的资料,联系方法详情及进口/分销食品的主要类别,以便中心能建立一套香港所有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的名册。
在新法例制定前,政府将会推行立法前自愿登记计划(登记计划),鼓励不同食物种类的进口商/分销商按照下述时间表分阶段向中心登记。
第一期
时间 |
食物种类 |
2007年8月 |
野味、肉类和禽肉 |
2007年9月 |
活生食用动物/活生家禽 |
2007年10月 |
奶类、奶类饮品、奶油和冰冻甜点 |
2007年11月 |
蔬菜和水果 |
2007年12月 |
鱼类和鱼类产品 |
第二期
时间 |
食物种类 |
2008年5月 |
经处理野味、肉类、禽肉及水产类制品 |
2008年6月 |
蛋类制品、经处理果菜类制品、乳类制品、豆类食品、坚果及种子类食品 |
2008年7月 |
谷物类食物、香草及香料、油脂类食物、盐、调味料及酱油类食物 |
2008年8月 |
不含酒精饮品、含酒精饮品、婴儿奶粉及食物 |
2008年9月 |
糖、糖果类制品及零食 |
2008年10月 |
杂类(中式药材#、健康食品#、混合食品及其他没有在第一期计划及以上五个阶段登记的食物)
# 不包括须根据第549章中医药条例及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登记的中式药材及健康食品 |
这自愿登记计划的目的如下:
( 一 ) 在新的食物安全法例和强制登记计划实施前认定主要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身份,以便在发生食物事故时,可获取他们的支持和合作;
( 二 ) 让业界熟习日后的强制要求;以及
( 三 ) 让中心得以从实际经验完善强制登记计划的设计和管理。
我们鼓励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向中心提交有关他们的一些重要资料,包括商号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地址,公司负责人姓名、联络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这些资料有助中心加强与食物业界的沟通和谘询(例如制定将来的强制登记计划和新的食物安全法例的草拟内容),通告食物问题或事故,以及在发生食物事故时联络有关的商户。
透过这登记计划,中心会建议业界保存有关的食物进出纪录,以作为良好的业界操守,以及加强食物溯源能力。中心在取得食物业经营者的同意后,将会把加入登记计划的公司名字上载于中心的网页,供本地食物业和海外食物供应商参考。
有关各食物种类立法前自愿登记计划推行详情请浏览以下超连结 :
禽蛋进口商/分销商自愿登记计划
冷藏/冰鲜野味、肉类及禽肉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活生食用动物及活生家禽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奶类、奶类饮品、奶油及冰冻甜点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蔬菜及水果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鱼类及鱼类产品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经处理野味、肉类、禽肉及水产类制品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蛋类制品、经处理果菜类制品、乳类制品、豆类食品、坚果及种子类食品进口商/分销商自愿登记
谷物类食物、香草及香料、油脂类食物、盐、调味料及酱油类食物进口商/ 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不含酒精饮品、含酒精饮品、婴儿奶粉及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立法前自愿登记
糖、糖果类制品及零食进口商/分销商自愿登
杂类(中式药材、健康食品、混合食品及其他没有在前阶段登记的食物)进口商/分销商自愿登记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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