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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管制/出口验证 >> 进口食物管制 友善列印
 

进 口 食 物 管 制

基 于 公 共 卫 生 理 由 , 当 局 对 进 口 食 物 施 加 规 定 。 某 些 高 危 进 口 食 物 , 例 如 牛 奶 、 奶 类 制 品 、 冰 冻 甜 食 、 野 味 、 肉 类 和 家 禽 等 均 受 到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的 附 属 法 例 所 监 管 。 进 口 野 味 须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的 批 准 , 而 进 口 肉 类 和 家 禽 则 仅 限 于 本 署 所 认 可 的 来 源 地 。 为 方 便 付 运 食 物 的 发 放 , 入 口 商 最 好 能 够 提 供 出 口 国 家 的 卫 生 当 局 所 签 发 的 官 方 卫 生 证 明 书 。


负 责 人 员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磋 商 后 , 所 有 进 口 蔬 菜 均 附 有 识 别 标 签 及 使 用 杀 虫 剂 报 告 单 。 蔬 菜 样 本 从 运 载 的 货 车 收 集 后 , 会 在 文 锦 渡 食 品 管 制 办 事 处 进 行 检 验 残 留 杀 虫 剂 。 活 的 食 用 牲 口 也 须 在 文 锦 渡 、 批 发 市 场 及 屠 房 接 受 检 查 和 检 验 。

服 务 承 诺

 

入 境 旅 客 须 知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书面准许的情况下携带任何新鲜、冷藏或冷冻肉类、家禽或野味入境。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如有查询,请致电卫生督察(进出口)入口登记(电话号码:2156 3041 或 2156 3042 )。你亦可透过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2521 4784)方式提出查询。

 

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 冰 鲜 ”(chilled) ( 亦 称 冷 冻 ) 一 词 是 指 食 物 经 预 冷 工 序 处 理 后 再 保 存 于 摄 氏 0 度 至 4 度 。

服 务 承 诺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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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订日期 : 25-0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