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结构
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已于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七日的十三天期间进行。这次人口普查包括向七分六住户搜集基本资料如年龄及性别的简单点算,及向其余七分一住户的成员搜集多方面人口及社会经济特征的详细访问。
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涵盖二零零一年人口 普查时刻 的所有 居港人口 。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及「流动居民」(请参阅词汇释义内的有关定义)。
在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中,统计调查的基本单元是住户。住户可分为非家庭住户及家庭住户。非家庭住户有两种,分别是集体住户及流动住户。集体住户由居住于院舍(例如老人院)、工厂的职员宿舍及类似屋宇单位的人士组成。
家庭住户 包含居于同一屋檐下,共同分享食物与开支的人,无论他她们有没有关系。有关住户特征的统计数字如住户人数及住户结构,皆指家庭住户及在家庭住户的人士。
下表载列在分析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数据时数个主要项目所涵盖的人口。
| 主要项目 | 是否包括在有关项目内 | |
| 常住居民 | 流动居民 | |
|
| |
| 常住居民 | |
不适用 |
| 流动居民 | 不适用 | |
| 劳动人口 | |
|
| 工作人口 | |
|
词汇释义
工作人:工作人口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十五岁及以上人士:(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内有从事工作以赚取薪酬或利润;或(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内有一份正式工作。工作人口可划分为:
|
| 失业人口:基本上指十五岁及以上人士(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内并无职位,且并无为赚取薪酬或利润而工作;(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内随时可工作;及(丙)在人口普查前三十天内有找寻工作。 |
| 居港人口: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居民」。「常住居民」指以下两类人士:(一)在普查时刻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又或在普查时刻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普查时刻他们是否身在香港;及(二)于普查时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于「流动居民」,则指在普查时刻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或在普查时刻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普查时刻他们是否身在香港。 |
| 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指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内并无职位亦无工作的人,但不包括在该七天内正在休假和失业的人。而料理家务者、退休人士及所有十五岁以下人士则包括在内。 |
| 流动居民:指在普查时刻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或在普查时刻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普查时刻他们是否身在香港。 |
| 家庭住户: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们之间不一定有亲戚关系。自己单独安排生活所需的个别人士亦当为一户,即「单人住户」。 |
| 常住居民:「常住居民」指以下两类人士:(一)在普查时刻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又或在普查时刻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普查时刻他们是否身在香港;及(二)于普查时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
|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即 劳动人口)包括就业人士(即工作人口)及失业人口。 |
| 劳动人口:请参看「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
| 普查时刻: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凌晨三时为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的点算时刻。在记录某人在普查时刻身在何处时,若他正在当夜班、返家途中或在非住宿地方,他会被当作在被点算的屋宇单位内。 |
| 经济活动身分:人口可划分为「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即劳动人口)及「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两大类。(请参看「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及「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