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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起 , 至 于 根 据 有 关 香 港 人 口 估 计 编 制 方 法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参 阅 刊 载 于 《 香 港 统 计 月 刊 》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号 题 为 载 于 常 用 统 计 资 料 部 分 的 出 生 、 死 亡 及 自 然 增 长 数 字 是 使 用 所 知 活 产 婴 儿 数 目 和 所 知 死 亡 人 数 编 制 。 出 生 率 及 死 亡 率 , 是 以 一 年 内 出 生 及 死 亡 的 所 知 人 数 , 分 别 与 同 年 年 中 的 人 口 数 字 为 分 母 构 成 比 率 。 出 生 时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是 指 某 年 出 生 人 士 , 若 其 一 生 经 历 一 如 该 年 按 性 别 及 年 龄 划 分 的 死 亡 率 所 反 映 的 死 亡 情 况 , 他 /她 预 期 能 活 的 年 数 。 某 年 的 总 和 生 育 率 是 指 一 千 名 妇 女 , 若 她 们 在 生 育 龄 期 ( 即 十 五 至 四 十 九 岁 ) 经 历 了 一 如 该 年 的 年 龄 组 别 生 育 率 , 其 一 生 中 活 产 子 女 的 平 均 数 目 。 少 年 儿 童 抚 养 比 率 指 十 五 岁 以 下 人 口 数 目 与 每 千 名 十 五 至 六 十 四 岁 人 口 相 对 的 比 率 。 老 年 抚 养 比 率 指 六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数 目 与 每 千 名 十 五 至 六 十 四 岁 人 口 相 对 的 比 率 。 总 抚 养 比 率 指 十 五 岁 以 下 和 六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数 目 与 每 千 名 十 五 至 六 十 四 岁 人 口 相 对 的 比 率 。 登 记 结 婚 指 一 男 一 女 按 照 婚 姻 条 例 缔 结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的 终 生 结 合 。 登 记 结 婚 数 字 包 括 于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条 例 》 制 定 前 , 在 香 港 以 传 统 风 俗 形 式 结 婚 , 或 在 外 地 结 婚 而 再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数 字 。 结 婚 数 字 只 限 于 登 记 结 婚 数 目 。 初 婚 年 龄 中 位 数 是 显 示 首 次 结 婚 人 士 平 均 年 龄 的 指 标 , 这 些 人 士 中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在 这 年 龄 之 上 , 而 其 余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则 在 这 年 龄 之 下 。 家 庭 住 户 是 指 一 群 住 在 一 起 及 分 享 生 活 所 需 的 人 士 , 他 们 之 间 不 一 定 有 亲 戚 关 系 。 自 己 单 独 安 排 生 活 所 需 的 个 别 人 士 亦 当 为 一 户 , 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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