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人 口 及 失 业

劳 动 人 口 、 失 业 和 就 业 不 足 的 统 计 数 字 是 从 综 合 住 户 统 计 调 查 获 取 的 数 据 编 制 所 得 。

劳 动 人 口 是 指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陆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 并 符 合 就 业 人 口 或 失 业 人 口 定 义 的 人 士 。 劳 动 人 口 参 与 率 是 指 劳 动 人 口 占 所 有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陆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的 比 例 。 

就 业 人 口 包 括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有 做 工 赚 取 薪 酬 或 利 润 或 有 一 份 正 式 工 作 的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 

失 业 人 口 包 括 所 有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十 五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 
(a)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并 无 职 位 , 且 并 无 为 赚 取 薪 酬 或 利 润 而 工 作 ; 及 
(b)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随 时 可 工 作 ; 及 
(c) 在 统 计 前 三 十 天 内 有 找 寻 工 作 。 
不 过 , 一 名 十 五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如 果 他 /她 符 合 上 述 (a) 和 (b) 的 条 件 , 但 由 于 相 信 没 有 工 作 可 做 而 在 统 计 前 三 十 天 内 没 有 找 寻 工 作 , 仍 会 被 界 定 为 失 业 , 即 所 谓 因 灰 心 而 不 求 职 的 人 士 。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下 列 人 士 亦 视 作 失 业 人 士 : 
(a) 并 无 职 位 , 有 找 寻 工 作 , 但 由 于 暂 时 生 病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人 士 ; 及 
(b) 并 无 职 位 , 且 随 时 可 工 作 , 但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并 无 找 寻 工 作 的 人 士 : 
 

(i) 

已 为 于 稍 后 时 间 担 当 的 新 工 作 或 开 展 的 业 务 作 出 安 排 ; 或 
 

(ii) 

正 期 待 返 回 原 来 的 工 作 岗 位 。 

失 业 率 是 指 失 业 人 士 在 劳 动 人 口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经 季 节 性 调 整 的 失 业 率 可 用 作 不 同 时 间 的 比 较 。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开 始 , 编 制 经 季 节 性 调 整 失 业 率 的 方 法 由 过 往 「 X-11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X-11 ARIMA) 」 方 法 更 改 为 「 X-12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X-12 ARIMA) 」 方 法 。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期 间 开 始 的 经 季 节 性 调 整 失 业 率 数 字 亦 已 按 这 个 新 方 法 作 出 修 订 。 「 X-12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 方 法 改 良 自 「 X-11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 方 法 , 能 提 供 更 佳 的 模 型 建 造 及 模 型 评 估 能 力 。 「 X-12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 方 法 现 时 是 很 多 国 家地 区 的 统 计 机 构 用 作 编 制 经 季 节 性 调 整 统 计 数 列 的 标 准 方 法 。

就 业 不 足 人 口 包 括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在 非 自 愿 情 况 下 工 作 少 于 三 十 五 小 时 , 而 在 统 计 前 三 十 天 内 有 找 寻 更 多 工 作 , 或 即 使 没 有 找 寻 更 多 工 作 , 但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可 担 任 更 多 工 作 的 人 士 。 根 据 此 定 义 , 因 工 作 量 不 足 而 在 统 计 前 七 天 内 放 取 无 薪 假 期 的 就 业 人 士 , 若 在 该 七 天 期 间 的 工 作 少 于 三 十 五 小 时 ( 或 甚 至 完 全 没 有 工 作 ) , 亦 会 界 定 为 就 业 不 足 人 士 。 就 业 不 足 率 是 指 就 业 不 足 人 士 在 劳 动 人 口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劳 动 人 口 统 计 数 字 会 由 于 以 下 的 原 因 而 作 出 例 行 修 订 :
(a) 人 口 估 计 的 例 行 修 订 --- 在 居 住 人 口 方 法 下 , 某 一 年 内 所 有 的 最 终 人 口 估 计 , 只 会 在 翌 年 的 八 月 才 可 备 妥 。
(b)  使 用 X-12 自 回 归 - 求 和 - 移 动 平 均 方 法 编 制 的 季 节 性 因 子 的 例 行 修 订 --- 当 某 一 年 内 所 有 移 动 三 个 月 期 间 的 修 订 劳 动 人 口 统 计 数 字 备 妥 后 , 季 节 性 因 子 便 会 作 出 修 订 , 而 该 年 的 所 有 移 动 三 个 月 期 间 的 经 季 节 性 调 整 失 业 率 数 列 亦 会 作 出 相 应 的 例 行 修 订 。 

就 业

香 港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本 节 所 发 表 的 按 行 业 分 类 就 业 统 计 数 字 是 以 「 香 港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1.1 版 」 ( HSIC V1.1 ) 为 依 据 , 这 分 类 以 联 合 国 的 「 国 际 标 准 产 业 分 类 ( 第 二 订 正 本 ) 」 ( ISIC Rev. 2 ) 为 基 础 , 因 应 本 地 经 济 的 行 业 结 构 而 厘 定 。  

因 应 本 港 资 讯 科 技 及 电 讯 公 司 迅 速 增 长 , 「 香 港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经 已 修 订 , 务 求 提 供 更 仔 细 及 适 时 的 分 类 架 构 , 以 便 使 用 者 编 制 有 关 统 计 数 字 。 经 修 订 的 「 香 港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 称 为 「 香 港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1.1 版 」 。 

就 业 人 数 及 职 位 空 缺 

机 构 单 位 数 目 、 就 业 人 数 及 职 位 空 缺 的 统 计 数 字 可 显 示 本 港 劳 工 市 场 的 需 求 状 况 。 有 关 统 计 表 内 的 数 字 主 要 是 从 「 雇 佣 及 职 位 空 缺 按 季 统 计 调 查 」获 取 。 由 于 搜 集 资 料 有 实 际 困 难 , 一 些 行 业 并 不 包 括 在 该 统 计 调 查 内 。 「 雇 佣 及 职 位 空 缺 按 季 统 计 调 查 」不 包 括 的 经 济 活 动 主 要 有 : 

行 业 类 别    在 行 业 类 别 中 不 包 括 的 经 济 活 动 

 
第 一 类 别   农 业 及 渔 业 ( 整 个 行 业 类 别 )
第 五 类 别    建 造 业 ( 建 筑 地 盘 工 人 除 外 )
第 六 类 别   小 贩 及 零 售 摊 档 ( 街 市 摊 档 除 外 )
第 七 类 别   的 士 、 公 共 小 巴 、 货 车 、 趸 船 、 驳 船 及 船 上 装 卸 服 务 
第 九 类 别   公 共 行 政 、 宗 教 组 织 、 作 家 及 其 他 独 立 艺 术 工 作 者 、 家 务 助 理 及 部 分 康 乐 和 个 人 服 务  

 因 此 , 有 关 统 计 表 内 个 别 行 业 类 别 及 所 有 行 业 类 别 的 总 数 仅 为 选 定 行 业 的 总 数 。 

在 一 般 行 业 类 别 中 ( 建 造 业 除 外 ) , 「 雇 佣 及 职 位 空 缺 按 季 统 计 调 查 」的 访 问 对 象 是 机 构 单 位 。 机 构 单 位 是 指 在 单 一 拥 有 权 或 控 制 权 下 , 在 单 一 地 点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的 经 济 单 位 , 例 如 个 别 工 厂 、 工 场 、 零 售 店 及 办 公 室 。 倘 在 同 一 管 理 下 有 关 不 同 活 动 或 不 同 地 点 的 个 别 数 字 并 不 齐 备 , 则 合 并 的 资 料 亦 予 接 纳 。 在 这 情 况 下 , 该 填 报 单 位 视 为 一 个 机 构 单 位 。 至 于 公 务 员 类 别 , 就 以 政 府 部 门 为 统 计 单 位 。 而 在 建 造 业 中 , 就 以 建 筑 地 盘 为 访 问 单 位 。 建 筑 地 盘 是 指 一 个 划 定 的 地 点 , 在 这 地 点 内 正 在 进 行 一 个 或 多 个 阶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 

就 一 般 的 机 构 单 位 而 言 , 就 业 人 数 ( 公 务 员 除 外 ) 包 括 :
(一) 于 统 计 日 期 工 作 最 少 一 小 时 及 经 常 参 与 机 构 单 位 业 务 的 东 主 、 合 伙 人 , 以 及 与 东 主 或 合 伙 人 有 亲 属 关 系 并 在 机 构 单 位 工 作 而 无 正 薪 的 人 士 ;
(二) 于 统 计 日 期 向 机 构 单 位 直 接 支 取 薪 酬 的 全 职 受 薪 雇 员 , 以 及 有 限 公 司 的 在 职 董 事 , 其 中 包 括 长 期 或 临 时 聘 用 的 , 无 论 这 些 雇 员 正 在 本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工 作 或 暂 时 缺 勤 ( 即 正 在 放 病 假 、 分 娩 假 、 年 假 、 事 假 的 工 人 及 罢 工 者 ) ; 及
(三) 在 统 计 日 期 工 作 最 少 一 小 时 的 兼 职 雇 员 , 以 及 夜 班 或 通 宵 班 的 雇 员 。

公 务 员 是 指 在 统 计 日 期 , 按 公 务 员 聘 用 条 件 受 雇 的 人 员 。 廉 政 公 署 人 员 和 香 港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在 当 地 聘 请 的 人 员 , 以 及 其 他 政 府 雇 员 如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 并 不 包 括 在 内 。 其 统 计 定 义 ,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统 计 期 起 有 轻 微 修 订 , 司 法 机 构 内 的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员 并 不 纳 入 公 务 员 涵 盖 范 围 内 。 

建 筑 地 盘 工 人 是 指 在 统 计 日 期 受 雇 于 建 筑 地 盘 工 作 的 熟 练 技 工 、 半 熟 练 技 工 及 普 通 工 人 。 地 盘 工 人 可 以 由 主 要 承 建 商 直 接 雇 用 或 由 分 判 承 建 商 或 工 头 雇 用 在 建 筑 地 盘 工 作 。

职 位 空 缺 是 指 在 统 计 日 期 正 悬 空 并 须 要 立 刻 填 补 , 而 机 构 单 位 亦 正 积 极 进 行 招 聘 以 填 补 的 职 位 空 缺 。

为 更 符 合 以 上 概 念 ,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的 定 义 从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统 计 期 起 修 订 为 不 包 括 将 予 删 除 的 职 位 空 缺 及 由 临 时 雇 员 或 其 他 职 级 人 员 暂 代 的 职 位 空 缺 。 修 订 后 的 统 计 数 字 追 溯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的 统 计 期 。  

根 据 上 述 有 关 职 位 空 缺 的 概 念 ,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的 定 义 已 根 据 在 不 同 时 段 推 行 的 公 务 员 政 策 作 出 相 关 的 修 订 :
(一) 从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的 统 计 期 开 始 ,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是 指 因 应 人 力 需 求 而 获 准 豁 免 暂 停 公 开 招 聘 的 某 些 部 门 作 出 的 有 限 度 公 开 招 聘 活 动 的 悬 空 职 位 。 职 位 空 缺 统 计 数 字 已 根 据 此 基 础 而 修 订 并 追 溯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的 统 计 期 。 暂 停 公 开 招 聘 公 务 员 的 政 策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实 施 。
(二) 非 自 愿 退 休 计 划 职 系 暂 停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规 定 的 安 排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撤 销 , 从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的 统 计 期 起 ,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是 指 (i) 非 自 愿 退 休 计 划 职 系 的 职 位 空 缺 , 即 不 包 括 将 予 删 除 的 职 位 空 缺 及 由 临 时 雇 员 或 其 他 职 级 人 员 暂 代 的 职 位 空 缺 , 以 及 (ii) 已 获 准 豁 免 暂 停 公 开 招 聘 规 定 的 自 愿 退 休 计 划 职 系 的 职 位 空 缺 。
(三) 自 愿 退 休 计 划 职 系 暂 停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规 定 的 安 排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撤 销 , 从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的 统 计 期 起 , 公 务 员 职 位 空 缺 是 指 不 包 括 将 予 删 除 的 职 位 空 缺 及 由 临 时 雇 员 或 其 他 职 级 人 员 暂 代 的 职 位 空 缺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统 计 期 开 始 , 「 雇 佣 及 职 位 空 缺 按 季 统 计 调 查 」中 社 区 、 社 会 及 个 人 服 务 业 的 范 围 已 涵 盖 多 五 个 行 业 , 包 括 兽 医 服 务 、 桌 球 中 心 、 保 龄 球 中 心 、 电 子 游 戏 机 中 心 及 殡 仪 服 务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的 统 计 调 查 开 始 , 「 建 筑 地 盘 就 业 人 数 按 季 统 计 调 查 」 的 涵 盖 范 围 已 扩 大 至 包 括 (i) 机 电 工 人 ; (ii) 建 筑 署 辖 下 「 学 校 改 善 工 程 计 划 」 的 建 筑 项 目 ; 及 (iii) 机 电 工 程 署 和 环 境 保 护 署 辖 下 的 建 筑 地 盘 。

 

 

薪 金 及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包 括 直 接 支 付 予 雇 员 的 工 资 及 薪 金 、 花 红 及 奖 赏 、 佣 金 、 津 贴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现 金 支 出 。 就 业 人 士 名 义 平 均 薪 金 指 数 反 映 就 业 人 士 的 总 体 平 均 收 入 ( 以 货 币 计 算 ) 的 变 动 。 就 业 人 士 实 质 平 均 薪 金 指 数 是 从 名 义 指 数 中 , 按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幅 , 扣 除 通 胀 的 影 响 而 得 出 , 显 示 雇 员 收 入 金 额 购 买 力 的 转 变 。 


工 资 率 显 示 基 本 的 劳 工 价 格 , 指 支 付 予 雇 员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数 所 赚 取 的 金 额 。 除 基 本 工 资 及 薪 金 外 , 工 资 率 亦 包 括 生 活 津 贴 、 膳 食 福 利 、 佣 金 及 小 费 、 勤 工 奖 、 轮 班 津 贴 、 固 定 发 放 的 年 终 花 红 及 其 他 固 定 及 定 期 发 放 的 花 红 和 津 贴 。 名 义 工 资 指 数 量 度 工 资 率 的 净 变 动 , 不 受 接 连 两 个 统 计 月 份 的 行 业 及 职 业 结 构 转 变 所 影 响 。 


实 质 工 资 指 数 是 从 名 义 工 资 指 数 中 , 按 甲 类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幅 , 扣 除 通 胀 的 影 响 而 得 出 , 可 显 示 工 资 金 额 购 买 力 的 转 变 。 


薪 金 率 的 定 义 包 括 基 本 薪 金 、 生 活 津 贴 、 固 定 发 放 的 年 终 花 红 、 佣 金 及 小 费 、 及 其 他 固 定 及 定 期 发 放 的 花 红 和 津 贴 。 名 义 薪 金 指 数 ( 甲 ) 可 量 度 经 理 级 与 专 业 雇 员 平 均 薪 金 率 的 总 体 变 动 情 况 。 名 义 薪 金 指 数 ( 乙 ) 则 是 用 来 反 映 连 续 两 年 均 留 任 同 一 职 业 及 同 一 公 司 的 经 理 级 与 专 业 雇 员 薪 金 率 变 动 情 况 , 因 此 只 反 映 因 一 般 薪 金 递 增 、 工 作 表 现 和 年 资 累 积 而 增 薪 的 薪 金 率 变 动 。 实 质 薪 金 指 数 ( 甲 ) 及 实 质 薪 金 指 数 ( 乙 ) 是 从 有 关 名 义 指 数 中 , 按 丙 类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幅 , 扣 除 通 胀 的 影 响 而 得 出 , 可 量 度 薪 金 购 买 力 的 转 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