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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专题资料 > 许可证及执照

* 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在香港的登记的飞机均不能用作公共运输用途,除非营运人(航空公司)已经持有民航处处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在接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民航处处长会考虑申请人各方面的能力,包括他的资历、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确认申请人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才签发证书。申请的详情已载于民航处刊物编号360-"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规例汇编",并可从以下网址http://www.cad.gov.hk/english/publications_cad360.htm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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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