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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及两位或以上审裁委员组成,主要负责两项工作
— 为事物及物品评定类别及裁定性质。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版权拥有人或设计、生产或发布的委托人,可向淫亵物品审裁处呈交有关物品,予以评定类别。律政司司长或其他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亦可呈交物品,委托淫亵物品审裁处,予以评定类别。
除此之外,法官或裁判官亦可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将物品或事物转交审裁处,要求裁定:
- 该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
- 该事物是否不雅;
- 发布或公开展示该物品或事物,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电影乃受《电影检查条例》或《电视条例》监管,淫亵物品审裁处不会予以评定类别。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淫亵物品审裁处有权评定物品类别,为社会诠释淫亵及不雅的含义。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厌恶情绪的物品均被视为不雅。
按法例要求,审裁处在裁定及评定物品类别时,须考虑以下各项事宜:
- 社会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礼仪及言行标准;
- 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 拟发布或相当可能发布的对象是什么人,属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
- 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则须考虑展示地点及相当可能观看该事物的人属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及
- 该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还是用作掩饰不可接受的内容。
审裁处可将物品评定为:
- 第I类 — 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 第II类 — 不雅;或
- 第III类 — 淫亵。
如属第II类物品,审裁处可附加条件,规限发布范围。如果被评定为第III类物品,一律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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