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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资 审 裁 处   pdf 版本 (399KB)                    可供查阅的资料                        下载表格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的工作

劳资审裁处为市民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不多,而索偿款额并无上限。

劳资审裁处专门处理因不遵守《雇佣条例》 (第57章)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规定而引起的申索,亦处理涉及违反 雇佣合约条款的申索(不论违反的是在香港履行的合约条款,还是违反适用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的合约条款);此外,亦处理违反学徒合约条款的申索。

 

劳资审裁处受理哪些申索?

雇员提出的申索中最常见的包括:

  • 欠薪
  • 雇主终止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终止雇佣金
  • 年终酬金、双粮或年终花红
  • 佣金
  • 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雇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见的包括:

  • 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时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劳资审裁处只处理有最少一名申索人的申索额超过港币8,000元的,或申索人超过10名的申索。申索人不超 过10名,而每人的申索额都不超过8,000元的申索,会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位于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 十楼,查询可致电2927 8000。

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关乎简单合约 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及某些其他诉讼,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满6年后,不得提出。

 

申索可否不经劳资审裁处达成和解?

劳资双方应尽量尝试透过调解以解决纠纷。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乐意随时协助雇主和雇员双方尽快达成和解。 如需调解服务的资料,可致电劳工处查询(热线电话:2717 1771)。

如调解不成功,拟申索人可考虑向劳资审裁处入禀申索。

 

申索人如决定提交申索书,应怎么办?

手续十分简单,拟申索人可致电劳资审裁处的二十四小时电话预约系统(电话:2625 0056), 或利用司法机构的网页预约提交申索书的时间。

提交申索书当日,申索人须带同香港身份证及劳工处案件转介编号(如适用的话),到劳资审裁处登记处报到。 登记处会把一份预约当事人名单交给申索人以核实其姓名、地址及香港身份证号码。

申索人亦应核实被申索人(即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被告人可以是个人、商号或公司。 这些资料必须正确无误,以确保申索书副本可有效送达被告人。此外,申索人必须注意,邮政信箱号码并不能视作有效地址。

  • 如被告人是有限公司,申索人应提供其注册办事处的地址。申索人可到公司注册处查核有关资料(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十三楼,查询电话:2234 9933),也可透过互联网登入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利用公司注册处网站的超连结登入。
  • · 如被告人是独资经营人或业务合伙人,申索人应提供其经营业务的主要地址及 / 或独资经营人或合伙人的住址。申索人可到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查核有关资料 (地址:香港告士打道五号税务大楼四楼,查询电话:187 8088),也可透过互联网登入网址http://www.gov.hk作出申请。


登记及核实资料后,调查主任会接见申索人,以录取供词及有关申索的其他资料。审裁处会根据申索人所提供的资料,编制:

  • (表格1)申索书标题:载有申索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 (表格2)申索书:详列申索内容,包括申索理由、申索项目及款额。

申索人如以个人身分提出申索,须其本人在表格2上签署。如申索是由雇主向雇员提出的,则须由商号的独资经营人 / 合伙业务的合伙人 / 法团公司的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的职员签署。 代表公司签署的人士须持有授权书。

申索人填写有关表格可选择用中文或英文。审裁处告示板已张贴填妥的表格样本,以供参考。

 

提交申索涉及什麽费用?

申索额 提交申索书费用
2,000元或以下 20元
2,001元 - 5,000元 30元
5,001元 - 10,000元 40元
10,000元以上 50元

审裁处将所需文件送达被告人,会以每个地址计算收费港币10元。

如申索成功,申索人除获判经裁断的款项外,可请求审裁处判予申索所招致的讼费。如申索失败,则可能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

如申索人能提出充分及有效的理由,审裁处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费用, 理由须以书面方式向劳资审裁处的司法常务主任提出。

 

提交申索书后会怎样?

审裁处的登记处会给予申索人一份表格3 ―「聆讯日期地点通知书」。审裁处会安排在申索书提交后10至30天内进行聆讯。 审裁处也会安排将表格1、表格2及表格3的副本送达各被告人。

调查主任会就有关申索进行调查,并要求被告人出席会面和拟备抗辩书及证人供词。双方须于首次聆讯前把供词及支持申索的文件之副本送达对方。 调查主任向双方收集了书面证据和事实后,会拟备一份事实摘要,列出双方的指称及已解决和未解决的争议,在聆讯日期前呈交审裁官。

 

如申索书未能送达被告人会怎样?

如申索书未能送达被告人,审裁处会要求申索人再次提供被告人的正确地址,及在有需要时核实该地址。 如仍无法送达,审裁处可下令采用其他方式(例如:登报)将申索书送达被告人。

 

申索书送达后会怎样?

被告人可能:

  • 同意缴付全部款额;
  • 同意付款,但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分期缴付;
  • 同意申索的数额,但表示无力支付;
  • 对整项申索或其部分提出异议,另外提出或不提出反申索;或
  • 不理会申索。

 

如被告人同意全数缴付申索款额

被告人向调查主任表示同意全数缴付申索额后,须以书面加以确认,并须在聆讯日之前尽快全数清缴。

审裁处会分别向双方发出一份裁断书。有关款项收妥后,审裁处的会计处便会通知申索人到该处领取。在这种情况下不会进行聆讯。

 

如被告人承认该申索,但未能即时付款

调查主任会将被告人提出的付款建议告知申索人,让申索人考虑。如双方同意在某指定日期付款或同意分期缴付, 调查主任便会拟备一份和解条款表格供双方签署。一般而言,如判定债务人拖欠任何一期还款,则判定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裁断, 以追收尚欠的判定金额。审裁官批准和解后,审裁处便会发出一份裁断书。这种情况亦无需进行聆讯。

但如双方未能就付款方式或日期达成协议,则双方均须出席聆讯。被告人须向审裁官申请给予时间缴付或分期缴付。 审裁官会就被告人应如何缴款,定出合理的方法。

 

如被告人同意申索的数额,但表示无力支付

被告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审裁处。在此情况下,双方仍须出席聆讯。

 

如被告人对整项申索或其部分提出异议

调查主任会就该申索及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进行调查。申索人和被告人均须就其指称提交供词及有关文件。

 

如被告人不理会申索

如审裁官信纳申索书已送达被告人,而申索人提出的申索又属真实,审裁官便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判申索人胜诉。

 

需等候多久审裁处才聆讯申索?

审裁处一向致力尽早审结案件。任何一方如能提出充分理由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便可向审裁处申请更改聆讯日期。

 

聆讯

审裁处进行聆讯,无须跟其他大多数法庭一样,谨守一般依循的严格证据规则。任何一方都不可由律师代表。 不过审裁处可批准在已登记的职工会或雇主协会中担任职位的人士作为代表应讯,但该代表须得到申索人或被告人的书面授权。 任何一方如欲委托代表出席聆讯,须以书面详列理由向审裁官提出申请。

 

首次聆讯的情况会怎样?

首次聆讯在法庭进行,双方必须出席。如申索人不出席,审裁处可剔除其申索。如申索书已送达被告人但被告人不出席,而申索人又能提出足够证据支持其申索,则审裁处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判申索人胜诉。

审裁官会在庭上解释事件的争论点及有关的法律,尝试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如双方愿意探讨和解的可能性,审裁官可指示调解主任协助双方进行磋商。在调解主任面前达成的任何和解条款均须由双方签署,并呈交审裁官批核。审裁官批准和解条款后,便会在庭上按该等条款作出命令。

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审裁官可将该申索押后,另订日期进行提讯或审讯。审裁官可命令双方在指定日期内把进一步的文件证据及证人供词呈交调查主任,并可命令双方将已呈交的文件(包括证人供词)送达对方。

 

其后的聆讯会怎样?

双方均须出席其后的所有聆讯。如申索人不出席,则审裁官可剔除其申索。如申索书已送达被告人但被告人不出席,而申索人又能提出足够证据支持其申索,则审裁处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判申索人胜诉。

审讯时,审裁官会:

  • 聆听双方的案情;
  • 给予申索人和被告人向对方及对方证人发问的机会;
  • 有需要时,命令双方提供进一步证据或传召其他证人,及将案件押后续审;
  • 在聆讯结束时宣告判决,或另定日期宣告判决。

审裁处拟备了一份名为《预备审讯须知》的小册子,详列有关的须知事项。如有需要可向劳资审裁处登记处索取, 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聆讯之后

申索人如因缺席聆讯以致其申索被剔除应怎麽办?

申索人可在聆讯后7天内或在审裁处容许延长的期限内,向审裁处申请将剔除令作废及恢复审理其申索。 审裁处只会在申索人能够提出充分理由时才会批准有关申请,并可能同时订定附加条件。

申索人如申请恢复其案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表格18 —「恢复申索申请书」,并须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缴付规定的费用45元。此表格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也可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被告人可否反对审裁处在他/她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可以。被告人可在聆讯后7天内或在审裁处容许延长的期限内,并在该处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审裁处申请将该裁断作废。

被告人如申请将裁断或命令作废,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表格19 —「要求将裁断/命令作废的申请书」,并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缴付规定的费用45元。被告人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该表格,也可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可以覆核判决吗?

可以。但覆核判决的申请必须在裁断日起计7天之内,向审裁处提交。

申请覆核的一方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表格13 —「一方要求覆核裁断/命令申请书」,并须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缴付规定的费用45元。此表格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也可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覆核时,审裁官可将整项申索或其部分重新处理或重新聆讯,而对原来的裁断或命令可予以维持、更改、或推翻。在一般情况下,审裁处不会更改按照和解协议作出的命令。

审裁处拟备了一份名为《覆核及上诉》的小册子,详列了提出覆核和上诉的须知事项。此小册子可向劳资审裁处登记处索取,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申索人或被告人是否都可以提出上诉?

可以,但只能以裁断或命令在法律上有错为理由,或以裁断或命令超越了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为理由,提出上诉。

任何一方均可在裁断书或命令送达之日起计7天之内,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基于充分理由而容许延长的期限内,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即请求法庭批准其提出上诉。上诉许可的申请人应填写表格14 —「基于法律论点而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书」。有关人士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或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索取该表格。申请人将该表格提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时,须缴付规定的费用。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地下。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如上诉许可获批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便会进行上诉聆讯及作出裁定。

 

可否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

可以。申索人或被告人都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决定之日起计7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如认为拟提出的上诉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批予上诉许可。

 

如何对审裁处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许可申请书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交。

除非上诉人打算亲自进行上诉,否则在高等法院上诉时应延聘律师及大律师代表出庭。法人团体(例如:有限公司)除获得高等法院的许可外,必须由律师代表进行上诉。

 

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地下
电话:2825 4228
传真:2530 3512

 

缴付经审裁处裁断的款项

判定债权人如何收取经审裁处裁断的款项?

审裁处可指明判定债务人如何将款项交予判定债权人。如判定债务人没有付款,判定债权人可向审裁处申请一张裁断证明书,并在裁断发出日期起计12个月内向区域法院或其设于审裁处的柜位把该证明书登记。之后判定债权人便可向区域法院或其设于审裁处的柜位申请由法庭执达主任执行判决。有关执达服务的详细资料,可向各法院的询问处或总务室索取有关的小册子。

如判定债务人无力付款或已不知所踪,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则判定债权人可考虑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领取特惠金。判定债权人可致电劳工处查询有关详情(电话:2717 1771)。

 

如判定债务人已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判定债权人可否执行判决?

判定债务人已提交上诉许可申请,并不表示有关的裁断或命令必须搁置。然而,审裁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可定下并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作出命令,暂不执行判决。

审裁处拟备了一份名为《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的小册子,详列了执行裁断须知事项和执行程序。此小册子可向劳资审裁处登记处索取,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服务承诺

  • 审裁处会在申索书提交后不超过30天内聆讯案件。
  • 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覆公众人士的来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会在接获来信后10天内先作出简覆,并在30天内作详尽答覆。
  • 我们致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请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如何联络我们?

办公时间

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六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 当发出八号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时,审裁处将会休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停止办公
  • 如该等讯号在上午六时前取消,法庭会恢复聆讯,登记处及会计部亦会照常办公。
  • 如该等讯号在上午六时至十时期间或在十时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会在当日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聆讯及办公。
  • 如该等讯号在上午十时后才取消,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会全日休庭及停止办公。
  • 如案件聆讯因台风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响,请留意电台及电视台关于法院恢复办公时间的报导,或致电审裁处登记处查询(电话:2625 0020)。

 

解决劳资金钱纠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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