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税率

以下是适用于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以及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者在不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课税年度税率
2008/09及其后16.5%
2003/04 至 2007/08 #17.5%
2002/0316%

# 2007/0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5,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业务的税率

课税年度税率
2008/09及其后15%
2004/05 至 2007/08 #16%
2003/0415.5%
2002/0315%

 # 2007/0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5,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扣存款项

香港付款人须为清缴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税款而扣存以下款项:

直接安排演出

课税年度税率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15%总款额的10%
2004/05 至 2007/08 #16%总款额的10.67%
2003/0415.5%总款额的10.33%
2002/0315%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课税年度税率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15%总款额的10%
2004/05 至2007/08 #16%总款额的10.67%
2003/0415.5%总款额的10.33%
2002/0315%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课税年度税率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16.5%总款额的11%
2003/04 至2007/08 #17.5%总款额的11.67%
2002/0316%总款额的10.67%

 # 2007/0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5,000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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