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收费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由2007年2月28日上午11时起,买卖或转让香港不动产的印花税率如下:

(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计算。)

代价款额或价值

收费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额的10%

$2,351,760

$3,000,000

1.5%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额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额的10%

$4,428,570

$6,000,000

3%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额的10%

$6,720,000

 

3.75%

 

由1999年4月1日开始,物业转让印花税将根据代价款额或价值的确实金额计算,而非用以往调高至最接近的$100后才计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开始,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按与转让不动产相同的税率缴付印花税。在买卖协议按上述规定加盖印花后,有关的物业转易契只须缴付划一的$100印花税。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88年4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时59分59秒期间的印花税率:

以下连结载有计算在2007年2月28日买卖或转让不动产的印花税例子。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租约

就租约来说,印花税是按其不同年期征收,收费如下:

年期

收费

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注1)

超逾

不超逾

 

 

1年

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注1)

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注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注1)

租约内提及的顶手费及建造费等

代价的3.75%(如根据租约须付租金);否则如买卖不动产般缴付相同的印花税

复本及对应本

每份5元

注1:将年租/平均年租/租金总值调高至最接近的$100计算。

请注意,评定印花税时将不会把任何于租约内提及的订金计算在内。

香港证券的转让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须课缴印花税,收费按代价款额或价值计算如下:

文件性质

收费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每张售卖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0.1%

无偿产权处置转让书

$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5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的印花税率。

相关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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