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能否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缴薪俸税,须视乎你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本文介绍香港税制的地域来源征税概念,以及这概念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
香港的税制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不论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下文介绍地域来源征税概念如何影响大部分纳税人。
如你的职位是履行根据《公司条例》所载的职务和责任,即属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应法例所定类似性质,则属海外公司的董事。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一般而言,如你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你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你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该酬金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如你是雇员而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在某些情况下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如你在课税年度内部分时间于中港两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此外,你在内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须缴付个人所得税,但在若干情况下则可获豁免征税。
就你内地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如你想申请豁免征税或税收抵免,必须首先于报税表的第4部分申报所有于香港及内地所得的入息,及于报税表附录的第4或第5部分(如适用者)申请豁免征税或税收抵免,并向税务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雇员A是香港ABC公司及其内地附属公司XYZ公司的总经理。在2007/08课税年度,他就其于香港的职务收取港币800,00元,并就其于内地的职务收取港币200,000元。雇员A从内地所赚取的港币200,000元薪酬已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他想以此为理由根据《税务条例》第 8(1A)(c)条申请入息豁免征税。在此情况下,他应根据以下方式,于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表格第60号)的第4部分填写全部入息,及于报税表附录内的第6部分申请豁免部分入息征税:

B.I.R.表格第60号之附录

你可透过以下由税务局发行的小册子,了解更多关于豁免入息征税及于内地工作的资料。
如你准备来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应清楚了解你的税务责任。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此外,若你的入息已于外地被征税,你应了解你是否须要被重复征税,以及如何可减轻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