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手续

如何办理登记

根据香港法例,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记,必须在其出生医院向登记官作出呈报后才可进行。请先向有关医院查询送呈新生婴儿出生呈报表的日期,才到相关的出生登记处办理出生登记。你亦可透过互联网 (www.gov.hk/birthregistration) 或致电 (2598 0888) 预约于婴儿出生区域内的出生登记处办理出生登记。在选择预约日期前,你应先向婴儿出生的医院查询,确保医院已向出生登记处提交有关的新生婴儿呈报表。预约服务的详情请参阅 《预约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指南》。

如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办妥,登记手续将不收任何费用。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便须缴付法定费用。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则必须获得生死登记官批准并须缴付法定费用。若你想替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后,申领一份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即出生证明书),亦须缴付法定费用。

你无须带同婴儿前往办理出生登记。如婴儿为婚生子女,只须其父或母前往办理出生登记即可。

何处办理登记

婴儿的出生登记手续应在其出生区域内的分区登记处办理。如婴儿是在抵达医院/诊疗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过一年仍未登记,其出生登记则须在生死登记总处办理。

一般查询
热线:(852) 2824 6111
传真:(852) 2877 7711
电邮:enquiry@immd.gov.hk ( mailto:enquiry@immd.gov.hk )

证明文件

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须出示以下文件正本:

  • 你和配偶的香港身份证及/或有效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书等);及
  • 你的结婚证书。

上述文件通常可作为核实婴儿在《入境条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如有需要,你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文件或资料。

如果婴儿为非婚生子女,则出生登记处只会在下述情况下,把父亲的姓名登记在登记纪录内:

  • 婴儿的父母一同亲身前往登记处提出要求;或
  • 婴儿的母亲亲身到登记处提出要求,并递交其声明书,以及婴儿父亲的法定声明书,述明他是婴儿的父亲;或
  • 婴儿的父亲亲身到登记处提出要求,并递交其声明书,以及婴儿母亲的法定声明书,述明该人是婴儿的父亲;或
  • 婴儿的父亲或母亲亲身到登记处提出要求,并递交有关法庭颁令的核证副本,确认婴儿的父亲身份;如子女已年满16岁,则须一并递交该名子女的书面同意书,同意登记该人为其父亲。

至于出生1年后始行补办出生登记,申请人则必须先申请翻查其出生纪录,以确保本港并无其出生登记纪录,并须提供能显示其出生日期和地点的证据,以及与双亲关系的证明。此外,申请人的父母及另外两位证人,须就申请人在香港出生作出法定声明。

处理登记所需时间

办理出生登记一般需时30分钟,而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为出生证书)则另需10分钟。

申请费用

如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办理,登记手续是免费的。如在婴儿出生42天后但不超过1年内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则须缴付登记费用港币140元。如超过1年始行办理,登记费用为港币680元。办理出生登记后,如欲申领一份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则须缴付港币140元。如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没有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日后申领则须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记纪录的申请,并支付翻查费用(特定查册 港币140元;一般查册港币680元)。

预约办理出生登记

为省却排队轮候领筹的时间,拟在出生登记处办理出生登记的人士,可透过互联网或电话预约服务热线进行预约。这两项系统均提供24小时预约服务,预约安排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如要使用电话预约服务热线,必须使用音频电话致电2598 0888。如希望使用互联网预约,请浏览以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