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你承租住宅物业时,必须清楚了解作为租客的权利和责任。而你在物色住宅时及签订租赁协议之前,也须注意若干事项。以下文章给你一些承租住宅物业的提示:
要找到合适的住宅物业,你可直接与物业业主接洽,或委托持牌地产代理帮忙。如你选择委托地产代理,则须在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前跟代理澄清有关的委托详情,例如佣金数额及缴付期限。
当你找到合适的物业并考虑承租,你应该先查阅该物业的土地纪录,以核实有关的业主身份,以及查明该物业是否已按揭予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
业主出租已按揭的物业前,必须先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你应留意承按人发出的出租同意书是否有附带条件。如业主在未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下出租物业,承按人有权收回该物业,届时租客可能会被要求于短期内迁离该物业。
你和业主一般可自行商议租赁协议上的条款,但须确保内容不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你和业主需在租赁协议订定租金和按金金额、租赁期、以及业主会否提供家具、电器等详情,也应列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不过,除非协议中载有意思相反的明确条款,一些隐含的业主和租客权责会自动适用于租约,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适当地使用租住物业的责任。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假如业主和租客没有就缴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时的没收条件作出任何明确协议,租赁协议的隐含规定则为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没有在到期日15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
如业主因为某些原因而拒收租金,你应将支票以挂号方式邮寄予业主。若邮件无法投递,你应保留有关信件,以备日后有需要时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你和业主皆可自行决定是否就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续约。但若协议包含续租权的条款或订有其他保留续租权的协议,你便可优先选择是否延续原有的租赁。
你的业主通常会通知你有关所租住的物业的出售事宜。如你没有和新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原有协议上的条款将继续生效。请注意厘清由旧业主或新业主履行归还租赁按金的责任。
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或之后签订的固定租期租赁会于租期届满后终止,而业主及租客均无须发出终止通知书。你或业主可以按双方协议,或根据租赁协议内的中断租期条款提早终止租赁。
如你就租务事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寻求免费的谘询、协助及调解服务,你也可透过当值律师服务寻求免费的法律意见。
注意:以上文章仅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问,请查阅相关法例或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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