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条例与附属规例

香港已实施了多项国际环保公约,并已制定一连串针对环保的法规,以体现对环境保护的承担。本文将介绍有关环保公约,并提供与各工商行业相关的环保法例指引及法例原文的资料。

国际公约

现时,以下范畴的国际公约均适用于香港:

  • 环境保育
  • 全球气候变化
  • 有害废物
  • 海洋污染
  • 保护臭氧层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环保法例及执法行动

本港制定的环保法例主要有以下七类: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管制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活动,例如:

  • 指明工序,包括铝工程、水泥工程及陶瓷工程
  • 涉及安装或更改燃烧燃料设备的活动
  • 涉及使用或处理石棉的活动
  • 建造工程
  • 露天焚烧

《保护臭氧层条例》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

《水污染管制条例》管制范围包括:

  • 工业、公共机构或商业处所排放的污水。
  • 公共机构和商业处所于未铺设污水渠地区排放的住宅污水。
  • 位于未铺设污水渠地区的住宅污水处理厂及住宅处所。

《废物处置条例》管制各类废物造成的污染。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管制涉及海上倾卸挖出泥土或使用油污分散剂及类似物料的活动。

《噪音管制条例》对限制和消减特定的环境噪音来源订立管制。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预防、减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

政府透过向受管制活动发出许可证及牌照,来执行各环保法例。凡进行有关受管制的活动,必须领有有效的许可证或牌照。违例者可被判罚款或入狱。

供业界参考的指引及条例内容

若你的行业或业务受环保法例管制,你可透过以下连结,参考各环保法例的指引及相关法规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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