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已实施了多项国际环保公约,并已制定一连串针对环保的法规,以体现对环境保护的承担。本文将介绍有关环保公约,并提供与各工商行业相关的环保法例指引及法例原文的资料。
现时,以下范畴的国际公约均适用于香港:
本港制定的环保法例主要有以下七类: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管制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活动,例如:
《保护臭氧层条例》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
《水污染管制条例》管制范围包括:
《废物处置条例》管制各类废物造成的污染。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管制涉及海上倾卸挖出泥土或使用油污分散剂及类似物料的活动。
《噪音管制条例》对限制和消减特定的环境噪音来源订立管制。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预防、减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
政府透过向受管制活动发出许可证及牌照,来执行各环保法例。凡进行有关受管制的活动,必须领有有效的许可证或牌照。违例者可被判罚款或入狱。
若你的行业或业务受环保法例管制,你可透过以下连结,参考各环保法例的指引及相关法规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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