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这不但确保人们可以尽情发挥创意,也确保投资者可以在一个公平的环境营商。本网页将介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例、如何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如何避免触犯香港法例。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泛指一组无形的财产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植物品种保护权,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

在数码环境中,音乐作品、电影制作、电视节目及电脑软件都涉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版权持有人具有作出版权所限制的行动的独有权利;换言之,在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分发有关版权材料。

保护知识产权

在香港,知识产权受以下多项条例保护:

  • 《版权条例》
  • 《防止盗用版权条例》
  • 《商标条例》
  • 《商品说明条例》
  • 《专利条例》
  •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

根据《版权条例》,版权持有人有权对任何未经其同意而复制或分发其版权作品的人士或机构采取法律行动。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在香港,使用盗版电脑软件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根据《版权条例》,使用盗版电脑软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并不属刑事罪行。然而,版权拥有人仍有权循民事途径向侵权者索偿。《版权条例》所订刑罚(包括罚款甚至监禁)主要针对管有及分发盗版软件作商业用途。

例如,互联网咖啡室或电脑游戏中心使用盗版电脑软件经营业务,会被依法惩处。

此外,我们亦须谨记,任何人士分发盗版电脑软件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即使其并非为商业用途而分发该盗版电脑软件,均须负上刑事责任。

其他作品,例如互动数码娱乐产品内的数码影像、影片及声音记录,亦受到《版权条例》的保护。凡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不得复制、分发、出售或使用这些作品。

香港终审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驳回一项上诉,案中上诉人曾利用 BitTorrent (BT) 点对点档案分享程式将侵权电影上载至互联网,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狱3个月。这全球首宗利用 BT 程式在网上分发电影侵权复制品,而被告人亦被判入狱的执法个案。

该判决重申,根据《版权条例》,透过 BT 点对点档案分享程式将侵权复制品上载至互联网供其他网友下载,即属刑事罪行。

在执法方面,香港海关负责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24小时监察网上的侵权情况,特别是涉及使用点对点档案分享程式盗用版权的个案。

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士未得版权拥有人特许而分发侵权复制品,即使并非为贸易或业务目的,倘若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判处每件侵权复制品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四年

除此以外,商标亦适用于电脑软件上。根据《商标条例》,注册商标的拥有人享有独有权利,可将商标用于该商标名下注册的产品及服务,亦可对任何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因此,我们亦须注意商标侵权行为所存在的潜在法律责任。

遏止侵权行为

海关就以下三个层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 批发:集中打击盗版产品进口本港、生产盗版商品以供出口,及于香港境内批发和分销盗版产品活动
  • 零售:不断巡视街道上出售盗版产品的情况、监察及检举盗版商品,并检控相关人士
  • 互联网:成立两队反互联网盗版队及电脑法证所,以打击日趋严重的网上侵权行为

尊重知识产权

最普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透过点对点网络进行档案分享的活动。Kazaa、WinMx、LimeWire 及 BitTorrent (BT) 等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的下载软体,可让用户的电脑与网络上其他电脑互相连接,直接分享各类电子档案。可是,用户必须注意:

  • 档案分享软件可让病毒、间谍软件及「监视」操作的小型程式入侵电脑,有时更可取得用户按键的记录,以及将密码及信用咭号码等资料披露予第三者。
  • 除非用户分享的是自己创作的音乐、程式或影片,否则会可能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家长可能须对其子女使用家中电脑而负上责任,即使他们并无进行相关非法活动。

为了避免发生以上问题,用户应检查电脑的档案分享软件。家长亦应向子女讲解在家中使用电脑时侵犯版权的可能性,以及假如他们在未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分发音乐作品、电影或电脑程式,会令相关版权持有人蒙受什么损失。

于互联网上取得音乐作品并不一定属非法行为;事实上,许多零售网站均可让用户选购不同时期出版的乐曲。此外,用户也可于歌手的网站中,免费下载试听版本。

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谘询

政府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展开了公众谘询,探讨应否及如何在数码环境中加强版权保护。谘询文件提出的议题包括:

  • 未获授权而上载和下载版权作品的法律责任
  •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打击网上盗版问题上扮演的角色
  • 协助版权拥有人就网上侵权采取法律行动的措施

政府现正审慎考虑各界提出的意见,并将于2008年初拟订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