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讯息是指非应邀发出的讯息,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固网及流动电话录音讯息,以及流动电话的简短讯息(短讯)和多媒体讯息。政府正采取立法监管,减少香港的滥发讯息。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规管具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亦即由香港发出或发送到香港的讯息。条例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主要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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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正当手法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量,例如使用软件搜集电邮地址,或向第三方提供电邮地址清单,用于寄出商业电子讯息,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 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诈骗或其他非法行为,例如入侵电脑以发送推广讯息。此类行为将交由警方处理,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罚款额则由法庭裁定。
条例第二阶段已于2007年12月22日生效,制定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其中包括:
- 发送预录电话讯息或传真讯息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需提供准确的发讯人资料
-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需提供取消接收讯息的方法
- 在收讯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后,不得再向该收讯人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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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电话或传真号码已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十个工作天或以上,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发送人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
- 电邮发送人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标题
为了预留空间给正当的电话推销活动,条例并不限制人对人的互动通讯。但当局会继续监察和在适当时候进行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