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港工作人士的税务责任

作为来港工作的人士,你须要缴交薪俸税。本文介绍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收入,以及离港前的税务安排。

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收入

如你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你必须于注明的限期内提交已填妥的报税表。

然而,并非所有收入须要课税。属应申报的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 薪金、工资、费用及董事酬金
  • 佣金、花红、假期工资及酬金
  • 津贴、额外赏赐及附带利益
  • 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
  • 雇主代雇员支付的薪俸税
  • 获雇主或相联法团提供居所的「租值」
  • 获股份认购权利益及股份奖赏
  • 补发薪金、约满酬金、延付薪酬及补发欠薪
  • 离职时收取的款项及从退休计划收取的款项
  • 退休金

不须申报的收入包括:

  • 代通知金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陪审员津贴

离港前的税务安排

《税务条例》规定任何须缴纳税款的人士,如打算离开香港,须在不迟于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通知税务局,以便税务局决定他是否须要在离港前完成有关的清税手续。

任何个别人士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会遭受惩处。

不过,《税务条例》亦订明,在受雇工作期间须经常到外地的雇员,无须就离港事宜通知税务局。他们可每年如常提交报税表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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