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刊 登 公 告

*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刊 登 公 共 启 事 的 程 序

申 请 人 可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印 务 科 索 取 或 从 网 上 下 载 (http://www.gld.gov.hk) 申 请 表 格 GLD 18 * , 申 请 刊 登 公 共 启 事 。 此 外 , 亦 可 使 用 公 司 信 笺 提 出 申 请 , 但 信 内 必 须 载 列 表 格 GLD 18 *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 至 于 刊 登 在 商 标 条 例 下 的 公 共 启 事 , 则 需 夹 附 知 识 产 权 署 所 发 出 的 表 格 IP185 正 本 。

递 交 的 稿 件 必 须 正 确 , 并 且 是 最 后 的 版 本 。

申 请 书 必 须 在 信 封 面 注 明 「 宪 报 稿 件 」 , 并 须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第 6 号 副 刊 所 载 的 「 刊 登 公 共 启 事 须 知 」 规 定 的 截 稿 时 间 之 前 , 送 达 香 港 鱼 涌 英 皇 道 979 号 太 古 坊 康 和 大 厦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印 务 科 , 亦 可 送 交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0 楼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会 计 组 收 款 处 代 收 。 如 稿 件 为 电 脑 排 字 , 请 另 附 档 案 一 起 递 交 或 电 邮 至 pd-gazette@gld.gov.hk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署 长 会 依 照 本 署 的 印 刷 格 式 排 版 , 并 传 真 稿 件 予 申 请 人 校 对 。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校 对 印 刷 稿 , 然 后 填 写 回 条 (GLD(PD) 66A) 及 签 署 作 实 ; 并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 将 印 刷 稿 连 同 所 需 费 用 ( 支 票 或 现 金 ) 交 回 本 署 。

申 请 人 如 在 预 计 刊 登 启 事 日 期 前 四 天 的 中 午 仍 未 收 到 本 署 通 知 , 可 致 电
2564 9570 查 询 。

如 印 刷 稿 未 能 在 回 条 所 指 定 的 限 期 前 交 回 , 将 视 作 撤 销 刊 登 启 事 处 理 , 惟 申 请 人 仍 须 缴 交 全 部 有 关 费 用 。

所 付 的 金 额 并 不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署 或 公 司 注 册 处 等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公 共 启 事 费 用 表 刊 载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第 6 号 副 刊 的 封 面 内 页 。


你 须 具 备 Adobe Arcrbot Reader Version 以 便 浏 览 申 请 表 格 。 请 到 http://www.chinese-t.adobe.com/products/acrobat/readstep2.html?c=hk下 载 所 需 软 件 。


* 申 请 刊 登 公 共 启 事 须 知

申 请 于 宪 报 刊 登 公 共 启 事 者 , 必 须 与 出 版 日 同 周 的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前 将 稿 件 送 达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印 务 科 办 事 处 。 倘 若 星 期 一 、 星 期 二 、 星 期 三 、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为 公 众 假 期 , 则 稿 件 需 于 上 一 周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时 前 送 达 。

如 遇 公 众 假 期 连 续 超 过 两 日 而 引 致 截 稿 日 期 需 予 更 改 者 , 本 署 将 于 假 期 前 三 星 期 将 截 稿 日 期 在 第 六 号 副 刊 公 布 。

倘 于 稿 件 排 版 后 拟 撤 销 刊 登 启 事 , 不 论 原 因 为 何 , 仍 须 照 额 付 足 费 用 。 如 属 同 一 启 事 但 送 交 本 署 排 版 的 稿 件 超 过 一 份 时 , 则 每 份 稿 件 将 视 作 一 份 独 立 申 请 处 理 。 不 论 启 事 最 终 是 否 刊 登 , 均 须 照 额 付 足 费 用 。 稿 件 只 供 校 对 一 次 。

如 申 请 人 欲 撤 销 刊 登 启 事 , 则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 此 通 知 书 最 迟 应 于 指 定 截 止 收 稿 日 期 之 次 日 中 午 十 二 时 前 送 达 本 署 进 行 办 理 撤 销 手 续 。 任 何 逾 时 之 通 知 , 本 署 概 不 受 理 。

申 请 人 交 来 刊 登 的 设 计 及 商 标 , 需 为 照 片 或 印 在 白 纸 上 的 线 条 绘 图 , 并 应 在 来 稿 时 一 并 递 交 。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署 长 有 权 拒 收 任 何 不 符 合 规 格 的 启 事 。 申 请 人 可 于 启 事 刊 登 后 一 个 月 内 , 取 回 其 照 片 或 线 条 绘 图 , 逾 期 本 署 将 予 以 毁 弃 。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署 长 有 权 拒 收 不 适 宜 刊 登 的 稿 件 。

查 询 电 话 : 2564 9570 、 2564 9532 ; 电 邮 : pd-enquiry@gld.gov.hkinfo@gld.gov.hk


出 版 人 声 明

出 版 人 刊 登 各 界 交 来 的 启 事 , 并 不 表 示 该 等 启 事 的 内 容 已 获 政 府 或 政 府 的 代 表 认 可 。

* 公 共 启 事 费 用

每 次 刊 登 启 事 价 目
  启 事 按 长 度 收 费 每 一 厘 米 为
  一 格 位 ( 6 厘 米 阔 ) 182 元
  两 格 位 ( 12.5 厘 米 阔 ) 364 元

启 事 的 长 度 包 括 标 准 的 上 下 边 位 。
长 度 不 足 一 厘 米 者 , 亦 作 一 厘 米 计 算 。

广 告 费 用 必 须 预 先 缴 付 。 收 款 处 设 于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 3 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 0 楼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会 计 组 。 收 款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时 及 下 午 二 时 至 五 时 。凡 支 票 、 汇 票 及 本 票 均 须 书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并 加 划 线 , 抬 头 人 不 应 为 个 别 职 员 。 以 支 票 方 式 付 款 , 须 待 支 票 兑 现 后 方 为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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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