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 主 要 职 责 > 牌 照 及 许 可 证 之 申 请 > 应 课 税 品 之 牌 照 及 许 可 证
应课税品之定义载于《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简单而言,应课税品为以下任何一种:
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酒类 - 如拔兰地、威士忌、毡酒、酒、伏特加酒等酒类;
为管制所有应课税品及防止逃税,任何人士如进口、出口或制造应课税品,必须拥有有关牌照;存放非获豁免缴付税款,且未缴付全税的货品,亦须领有牌照。任何人士搬运应课税品须拥有有关之许可证。但搬运已完税的货品,除将货物首次搬离入口运输工具或保税仓作本销外,则不须许可证。任何人士触犯《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而被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0港元及入狱两年,如有关罪行涉及意图逃避缴付税款,可被另处不超逾须缴税额10倍的罚款。
任何进口、出口、贮存或制造应课税品之人士必须领有有关牌照。
牌照大致分为三类:
进出口牌照 - 进口及/或出口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应课税品所需之牌照,然而必须就将会进口或出口之应课税品种类事先取得签注(特别进口牌照是发给能贮存不少于500千升碳氢油的私用保税仓管理人);
牌照乃每年发给,并将收取牌照费。牌照之种类及费用如下:
申请牌照者须为已在香港商业登记署注册之公司;
任何移走应课税品之人士必须持有由香港海关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所发出之许可证。
目前之应课税品许可证分四类:
在下列情况下须持有应课税货品移走许可证 -
在下列情况下须持有已完税货品移走许可证 -
在下列情况下须持有出口许可证:
在下列情况下须持有船舶补给品许可证:
应课税品许可证须经电子服务供应商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或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商贸易)以电子方式申请。贸易商每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可由早上7时至晚上11时递交申请表。一般而言,由收到全部所需资料、文件及应缴税款(如适用)起计,处理许可证申请需时半个工作天。贸易商亦可到中银集团辖下的任何分行或利用网上帐单缴费服务缴交税款。有关电子应课税品许可证服务的详情,请参阅电子应课税品许可证服务单张。
请致电商贸易(电话:8201 0082)或贸易通(电话:2599 1700)查询服务收费。除应缴税款外,香港海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许可证持有人须就根据许可证规定所移走的货品缴付应缴税款。如许可证的使用违反《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许可证持有人会被检控。此外,许可证不可转让。许可证持有人不应使用发给他人的许可证或让他人使用发给他的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时不得故意提交不正确的资料。许可证不可转让。你不应使用发给他人的许可证或让他人使用发给你的许可证。
牌照申请人可向香港海关应课税品科牌照组办事处(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2楼)递交牌照申请。
电话:(852) 2852 3030 图文传真:(852) 2541 9827
有关登记及申请电子应课税品许可证事宜,可致电商贸易(电话:8201 0082)或贸易通(电话:2599 1700)查询。
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开始,处理牌照申请的公众服务柜位会改行五天工作周,有关详情请按此处。